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处理,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概况或项目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四章事故应急响应与救援第十条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三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以下方面资料一、公司有效证件(一)营业执照;(二)资质证书;(三)税务登记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六)管理体系认证书;(七)省外施工队伍入域登记表及施工许可证书;(八)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四)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价,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五)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六)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七)其他相关文件(劳动保护、保险等方面的资料)。三、企业安全培训资料(一)培训教材;(二)“三类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资料1、证件;2、考核试卷;3、考勤表;4、成绩单;5、其他相关资料。四、主要负责人简历(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二)、项目部经理简历;(三)、主管项目负责人简历;(四)、直接(现场)责任人简历;(五)、项目负责人资质证及安全员证件。五、合同、协议文本(一)、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三)、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四)、其他与事故相关材料。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六章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或意见依《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公司内部纪律处分: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十六条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或意见依《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单位内部纪律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的;二、发生较大事故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第十七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遵照相关意见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的批复,对公司内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按照《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及各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