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暨南国际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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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88年9月23日教育部台(88)高(四)字第88109488號函核備通過中華民國91年4月10日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90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91年6月10日教育部台(91)高(四)字第91060518號函備查通過中華民國91年12月3日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91學度上學期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92年1月28日教育部台(91)高(四)字第0920000285號函備查通過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92學度下學期第2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200819860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94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50039200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0950108256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教育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校為推廣終身教育、提昇大眾學識水準,配合當前社會需要,得利用本校現有之師資、設備開設各類推廣教班次。第三條本校有關推廣教育之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四條本校有關推廣教育之業務,由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之,並接受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之監督。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之推廣教育,係指本校在師資、設備充裕之條件下,配合地區民眾或其他公民營機構之需求,所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第六條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方式分為各院、系、所、中心或相關教學、研究單位自辦及本中心開辦2類。各院、系、所、中心或相關教學、研究單位自辦時,應自行負責規劃課程、擬定招生對象、安排師資及編列經費預算及收支,本中心統籌辦理開設班次、招生計畫等各項行政業務。本中心開辦時,得協調相關院、系、所、中心或相關教學、研究單位辦理該項推廣教育班次。第七條推廣教育班次分為學分班、非學分班2種,學分班每班次以不超過50人為原則,並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因情況特殊,符合教育部規定者,其學員得隨大學一般系所附讀。學分班招收之學員需具備報考大學系、所之資格,其修讀年限、修習學分數、成績考查及學分抵免等項悉依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或相關規定辦理。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其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入學前已修習之推廣教育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酌予抵免,並得依相關規定授予學位。非學分班為各類專業訓練、研習性質,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發給推廣教育修業證明書。第八條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18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9學分為原則,每1學分至少須修讀18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第九條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招生簡章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學分班或非學分班。第十條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師資以本校專、兼任教師、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具有教學或實務經驗者擔任,其聘任依相關人事規定,並報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惟學分班次本校師資授課課程比例不得低於全部課程1/3。對於教授本校所舉辦各項推廣教育課程之教師,得發給授課證明書。第十一條推廣教育上課地點得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等方式。校外教學場地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有合格場地為原則,並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教育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教育部核准。遠距教學、境外教學、大陸地區辦理境外教學均應依教育部所訂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為確保本校推廣教育班次之品質,設置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本校各類推廣教育班次招生計畫。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設置辦法,由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訂定之。第十三條本校各院、系、所、中心或相關教學、研究單位自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時,應於開班前2個月,依教育部規定之格式,將各院、系、所或中心會議通過之詳細開班計畫送本中心,由本中心於開班1個半月前提出招生計畫。本中心應先行召開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各班次招生計畫。惟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應依教育部規定,至遲須於開班3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可開設。學分班應送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審議,經委員會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始可開設。非學分班則經審查小組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即可開設。第十四條學分班學員修讀期間缺席及請假達上課時間總時數1/3(含)以上者,不發給學分證明。非學分班學員成績以60分為及格,但修讀期間缺席及請假達上課時間總時數1/4(含)以上者,不得參加期末測驗也不發給修業證明書。第十五條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得視需要設置班主任及班導師以推動教學,處理班務。第十六條各類推廣教育班次預算,以有賸餘為原則,所編列之行政管理費,依下列方式分配:一、依第六條第二項辦理者,每班每期應依全部收入編列25%為行政管理費,並於扣除當年度預計盈餘後,依校方40%、院、系、所、中心60%之比例分配。二、依第六條第三項辦理者,每班每期應依全部收入編列20%為行政管理費,並於扣除當年度預計盈餘後,依校方60%、院、系、所、中心40%之比例分配。三、推廣教育合作對象為政府機關者,如其另有規定管理費上限低於本校標準,經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從其規定。凡非使用校內設備資源開設之班次,得酌情減列行政管理費,惟其減列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0%。推廣教育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會計室應詳細登錄、審核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經費之收支概況,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辦理之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經費結算後若有剩餘,其盈餘由校方統籌運用。院方與系、所分配比例由各學院自行決定。第十七條本校辦理各項推廣教育班次經費收支原則如下:一、每1學分之學分費收入以1500元為下限,實習材料費由各班依性質酌情自定。二、教師鐘點費:以不超過教育部教師鐘點費標準1倍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須經審查通過後,簽請校長同意。三、講義編撰費及作業習題批改費:同1班次以所發給之教師鐘點費1/3為限。四、出席費:每人每場次以2000元為限。五、演講費:每人每小時以1600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得簽請校長同意。六、主持費:每人每場次以2000元為限。七、旅運費:依行政院頒佈之國內外出差費用規則,核實報支。八、人事費:1.專(兼)任助理人員:比照國科會或教育部標準編列,但專任助理之勞健保支出僱主應負擔部分應由各班次收入自行編列支應。2.臨時工:以時薪計時者,每小時80至120元。九、設備費、業務費、雜費及其他費用:由各班視需要自行編列。十、學校人員承辦推廣教育業務,致有工作負荷增加情事並有績效者,得比照教師支給工作報酬,惟其合計總數(連同教師非法定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仍應不超過5項自籌收入之50%比率上限規定之限制,且行政人員每月支領之工作酬勞,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60%比率為限。第十八條接受公民營機構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班及研習班,其經費收支編列,依委託單位規定,不受前項限制。第十九條各班次招生,除委辦及建教合作班次外,應符合公開、公平原則。招生簡章應註明本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書,並應明訂有關學員權利義務(如學雜費、退費標準)等注意事項。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有所區隔,學分班除於招生簡章應註明該修習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外,另核發之學分證明應加註「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第二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委員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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