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五章鉴定技术-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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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侦查技术第一节鉴定的概述一、鉴定的概念定义: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查明案件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鉴定是一种侦查活动,各国在侦查活动中普遍采用。鉴定人在英美法系中称为专家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鉴定人。鉴定人的权利有4点:1.了解案情;2.相互讨论;3.取得工作报酬;4.拒绝鉴定的权利。鉴定人的义务有4点:1.按时完成鉴定任务;2.作出鉴定结论;3.要宣誓;4.承担法律后果。我国刑诉法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二、鉴定种类1.法医学鉴定;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3.毒物学鉴定;4.痕迹学鉴定;5.文件检验鉴定;6.会计学鉴定;7.技术问题鉴定。三、鉴定的程序1.刑诉法119条,鉴定人必须有专门知识。法律和司法制度要求,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职称的自然人。2.办案单位应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3.刑诉法120条1款,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4.刑诉法120条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医学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5.鉴定人进行虚假鉴定,应承担法律责任。6.鉴定结论应吿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提出申请,可重新鉴定。第二节同一鉴定一、同一鉴定的概念同一鉴定也有的称为“同一认定”其定义有:“以解决是否同一问题为目的而进行的科学检验的理论和方法的总称”。“是一种科学的认识方法,是以解决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科学方法体系”。“侦查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技术手段鉴别和确定犯罪造痕体在发生质变前的相对稳定阶段,在总的方面、在特性方面是否仍然是它本身的活动”,称为“同一鉴定”侦查活动中的“同一鉴定”所讲的“同一”,其特定含义,它是指犯罪造痕体(犯罪人和犯罪使用物体)自身在其发生质变前的相对稳定阶段,在总的方面、在特性方面是否仍然是它本身。侦查活动中的“同一鉴定”所讲的“同一具有以下特征:同一是具有特定对象;它仅指“同一个”,不包括“同一种”;它承认同一中包含着差异和变化,而不是毫无变化的绝对等同。二、同一鉴定的目的同一鉴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嫌疑造痕体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材料(痕迹)和现场犯罪造痕体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材料(痕迹)是否来源于同一个造痕体。三、同一鉴定的科学基础客体的特定性;客体的相对稳定性;客体的物质反映性;客体的可只别性。四、同一鉴定的步骤方法同一鉴定就是对现场物证材料(如现场痕迹)和嫌疑样本材料(如嫌疑客体的样本痕迹)进行具体观察研究,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最后得出结论。具体检验程序分五个阶段(一)、预备检验────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了解案情(案发时间、地点、是杀人还是盗窃等)了解嫌疑客体(客体的发现、提取等情况)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验用的仪器和实验材料,安排人员等。(二)、分别检验就是对现场物证材料(如现场痕迹)和嫌疑样本材料(如嫌疑客体的样本痕迹)进行具体观察研究,(如检验现场痕迹,找出全部特征,找出供比对检验用的特征),找出全部特征,把握它们各自的特性。找出供比对检验用的特征。如检验嫌疑客体,判断是否具有留痕条件,找出嫌疑客体留痕部位,确定特征。(三)、比较检验在分别检验基础上,现场物证材料(如现场痕迹)和嫌疑样本材料(如现场痕迹和嫌疑客体的样本痕迹)寻找到的各个特征互相联系起来,加以比较,搞清二者特征的关系。如以痕迹为例:比较的内容:特征形态、大小、位置、相互关系等。比较的对象:现场痕迹与嫌疑客体留痕(样本痕迹)比对。现场痕迹模型与嫌疑客体比对。现场痕迹模型与嫌疑客体模型比对。比较的方法:特征对照法、特征接合法、特征重叠法。比较顺序:先比对一般特征,后比对个别特征。(四)、综合评断和结论综合评断是寻比较检验中确定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科学分析与综合,最后对客体是否同一作出结论的过程。结论有二种:认定、否定。(五)、制作鉴定书结构有两部分:文字、照片。文字:1、绪论:简明写出何年何月何日何单位何人送检。2.检验:检验方法,痕迹特征。3.论证:符合点,差异点进行评断。4.结论:简明扼要、直接了当写出结论。照片:全貌,局部放大照片。嫌疑客体照片,特征比对照片。广东省XXXXXX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粤公院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005号司法鉴定书委托单位:XX法院执行局委托时间:2019年3月17日送检材料:(一)检材2019年10月9日收款90000元收条一张原件,签名处有“谭木头”字样及一枚红色印油指印。(二)样本2019年3月17日由鉴定委托方带被捺印人到本中心,被捺印人所持身份证为谭木头,男,1953年11月21日生,户籍地佛山南海桂城,身份证号为440622195311212515,鉴定人员对谭木头进行平面指纹捺印,取得比对样本一份。送检要求:检材2019年10月9日收条上签写“谭木头”处的红色印油指印是否为谭伟培所留。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原告谭木头与被告XX市六六顺油船舶运输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称于2019年10月9日给付原告9000元,但原告谭木头表示并没有收到该款,收条上的签名及手印不属其所留。为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请对收条上的手印进行鉴定。二、检验对检材收条上签名“谭木头”处一枚红色印油指印进行检验发现,手印为指尖部位所留,有外围系统反映,无中心花纹、根基系统和三角,但印痕中的纹线清晰、特征明显,具有检验鉴定条件(见附件一)。检验谭木头十指指纹捺印样本,其印痕完整、纹线清晰、特征明显,可供比对检验(见附件三)。经检验检材手印纹线细节特征的具体形态结构、间隔线数、方位布局和相互关系与谭木头手印右食指的特征相符(见附件二)。三、论证检材手印与谭木头右食指指纹捺印相比较,纹线细节特征的具体形态一致,相互关系对应,所构成的特征总和相符,反映了两者的特性是本质相同,因此,构成了同一认定结论的客观依据。四、结论佛山市南海法院执行局提供的2019年10月9日借条上签写“谭木头”处的红色印油指印是谭木头右食指所留。鉴定人王炳成(签名):鉴定人蔡立红(签名):鉴定人:景畅(签名):鉴定时间: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附件:附件一:检材借条1页(扫描)。附件二:检材与谭木头右食指指纹特征放大比对图1份共1页。附件三:谭木头指纹卡1份共1页复印件。附件二:检材与谭木头右食指指纹特征比对图1份共1页检材谭木头右食指检材特征谭木头右食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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