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标注要求Eric15.02.04产品标签相关法规•1.质量法•2.商标法•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00号令)•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7.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8.GB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1、标识标注•识别产品•介绍产品•可追溯性•作为促进品牌形象和传递产品信息、传递产品个性化的工具。——(差异、选择)一、产品标识的概念•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即产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吊牌、附签或商标)。•是对产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使用、说明等的描述。•产品标识提供的信息在很多情况下已经成为用户、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依据二、产品标识的构成a.图案—实现营销功能,体现组织的企业文化b.文字—清楚的标明产品,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三、产品标识包括的内容a.标签(包括商标)b.包装(包装标识、合格证、质量证明书)c.产品使用说明d.营销性说明四、产品标识的作用•产品标识是产品的组成部分•产品标识是对消费者的明确承诺•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产品标识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明示担保•产品标识是市场营销的工具严格按规定标注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义务五、产品标识的禁止行为规范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地址;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3.禁止伪造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4.禁止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5.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产品条码;6.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7.禁止伪造或者冒用其他质量证明。六、产品标识标注要求•基本原则1.合法性: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科学性:用文字、图形、符号应使用消费者易于理解、清晰、规范、直观易懂;3.真实性:内容必须真实,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描述,不允许有意或无意的与产品不符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误解)夸大产品的实际作用。基本要求1、产品应当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食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2、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3、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标识使用文字、数字、字母的要求: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4、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模糊或者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别。•应清楚持久地印刷在形成反差的基底上。(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使消费者特别注意并能迅速识别)•耐久性和可用性(寿命期内清晰可见)5.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6.本办法与相关法、强制性标准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7.产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a.利用字体太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b.擅自涂改标识中的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c.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具体要求质量法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1、产品名称;2、厂名、厂址;3、产地/原产地(原产国)4、合格证明;5、执行标准编号;6、规格、等级;7、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8、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一、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a.应使用中文•标签的最上方•包装的主要版面b.应准确、清晰、不含糊不清、令人误解1.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2.与产品的标准一致;3.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4.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对产品有要求的按规定执行。*主要展示版面消费者购买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塑料袋的正面•长方形扁盒的正面•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侧面•正方体形包装物或正方体形包装容器的任意侧面•圆柱形盒的包装物或圆柱形包装容器的圆柱体面•扁圆形包装物或扁圆形容器的圆周面•瓶形或圆罐形包装容器的瓶盖或顶盖,也可视为主要展示版面之一。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3)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企业另有规定)•(5)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商:通常定义为产品的制造商。一些欧盟国家定义为进口商(销售商)以及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最终企业。•制造商:(生产)制造: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出品:制造出来产品。•授权:把权力委托给人或机构代为执行。•委托:请别人代办。三、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有三种形式:a合格证书b合格标签c合格印章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标注:a.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值的产品采用合格证书。(电视、计算机、汽车等)b.日用消费品使用合格标签。(服装、鞋、食品等)c.为方便标注,有些产品可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刷“合格”二字。(化妆品、药品、保健品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加贴。四、标准编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4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标准编号的组成:•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发布的年号•国家标准编号GBxxxxx-xxxx•标准的有效性(及时更新)五、规格、等级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净含量有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六、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是生产者对产品标识所承担的义务。•日期的标注方法应符合GB/T7408《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的规定。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年代号一般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的小包装可标2位数字。七、警示说明、警示标志/包装(运输)标识、储运注意事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标志组成的统一标识,具有特定的含义,以告戒、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高度注意和警惕。•剧毒、危险、易碎、需要防潮、不准倒置,均有对应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是警示语,用来告戒、提示人们对某些不安全因素高度注意和警惕。•警示说明比较常见,如“注意‥‥‥”•注意:1.标志的制作材料;2.警示的内容、方式和强度;3.警示的时间、对象;4.产品的售后警示责任;5.关于明显危险无警告义务法则。标志、符号和文字说明应当符合有效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图形符号一类标志的应用应优先于文字信息。标志的制作材料应能满足不同环境的要求,选用耐用、防水的材料,避免使用光照后易脱色和易燃的材料。a.标注应醒目,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b.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用相似,可选择标注;c.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准倒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要求,以保证产品安全,要求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注意:•警示信息宜放在最适宜的位置•强调安全警示和任何其他有关安全的信息,建议使用较大字号或不同字体,或其他突出醒目的方法,可参照GB5296.1。•字体和字号宜清晰,尽可能地易于潜在购买者阅读,包括残障人或有特殊需求的人。•当使用颜色来表达安全信息时,有关颜色的选择宜参照GB/T2893.13、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法》14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两种a.安全认证b.合格认证•认证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不是必须标注,但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标注。•如国家强制认证•安全认证标志(S)•《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390号——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认监委公告第1号•安全•电磁兼(EMC)•安全与电磁兼容(S&EMC)•消防(F)*名优标志: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