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效能督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经研究,特制定2014年督查制度。一、组织机构本局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督查领导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督查办公室,由分管负责人兼任督查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每次组织督查时,由一名负责人带队,督查办公室成员和科室代表参与。二、督查内容1、执行机关效能建设“十不准”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情况3、2014年重点工作推进情况4、执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建设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5、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在岗、在位、在状态等工作纪律执行情况6、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情况7、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8、督查领导组交办的其它督查事项三、督查方法1、受理投诉。公布本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接受群众投诉2、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抽查、定点、突击和回访等方法,深入到有关镇、部门和企业收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3、专项督查。对违反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事项进行调查4、调查核实。对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5、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督查情况报告》报送督查领导组6、督促落实。督促有关科室(单位)和人员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四、结果运用机关作风与效能督查工作纳入本局月度共性工作考核内容,督查情况与科室考核打分相挂钩。凡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科室(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并督促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