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C6-医院依照规定为特定对象提供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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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县人民医院对艾滋病、肺结核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细则对艾滋病、肺结核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是落实县级医院医疗救助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深入推进艾滋病、肺结核病病人医疗救助等民生工程的实施,确保符合调价的艾滋病、肺结核病病人得到及时医疗救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救治的范围1.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2.现症贫困肺结核病患者。二、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地县财政民生工程专项补助经费。三、指定定点医院和执行机构指定县医院为艾滋病病人住院治疗和现症贫困肺结核病人合并症治疗定点收治医院。县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四、救助内容及标准1.艾滋病人医疗救助: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底线卫生部门标准给予补助。2.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对肺结核病病根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两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底线卫生部门标准给予补助。五、资金拨付:县卫生局每年按医疗救助任务将资金预拨给县医院。六、对艾滋病病人,抗病毒药物统一有县疾控中心免费发放,其他药物费用通过参合、参保或民政局按规定要求报账。肺结核病病人可先到县农合局、县医保局、民政局按要求报账,对报账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可凭没有报账的发票按救助程序和方法重新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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