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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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FederationofNanningYoungEntrepreneurs][秘书处]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南宁市青年创业者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南宁市青年创业者、青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心和支持促进青年创业事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创业者提供交流、学习、专业指导的平台,帮助创业者提高创办企业的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加强后续支持服务,提高企业的成活率。以培养创新意识,激发创业激情,提高创业能力,弘扬创业精神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小企业家和创业带头人,推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认真贯彻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鼓励会员守法自律,诚信经营;(二)开展创业技术和技能培训;(三)举办管理论坛,开展创业经验交流活动,协助会员提高创业能力、经济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会员自主创业;(四)开展政策法律、项目、投融资、技术、人才及管理等咨询服务,为会员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五)创办会刊,开设协会网站,开展创业大赛、展会及专题讲座,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传播创业文化,促进全民创业科学有序发展;(六)开展企业理财咨询和财务策划服务;(七)挖掘、表彰、宣传优秀青年创业典型,促进青年创业队伍的发展壮大;(八)举办经济洽谈、投融资及山谷我考察活动,促进会员进行经济协作;(九)组织会员与其他商会、创业团体及创业青年交流合作,兴办实业。(十)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一)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工商局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单位,或在民政局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四)个人会员是指在创业、有意愿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热心支持南宁市创业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五)个人会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1名,不设监事会。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五)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3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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