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青年创业联合发展促进会章程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赤壁市青年创业联合发展促进会”,英文译文为ChibiYouthEntrepreneurshipDevelopment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赤壁市青年创业联合发展促进会是由赤壁市境内青年创业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组织。第三条本会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认真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赤壁市青年创业的激情和会员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赤壁市发展,使会员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赤壁崛起做出积极的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赤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所在地设在湖北省赤壁市东洲大道景峰尚城太子时尚酒店。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1、依靠政府,促进赤壁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会员企业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市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2、协助有关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商会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士授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商会成员考察,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3、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4、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努力配合政府做好创业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5、团结来赤投资及创业的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6、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7、承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入会原则,本商会会员均为企业(或即将创业的个人)会员。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凡鄂籍人士或企业在鄂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审批,可成为本会会员;3、凡在鄂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请,经审批,可成为本会顾问。第八条入会的程序1、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本会入会须知中的其他资料;2、由秘书处审议,报会长会议批准;3、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4、发放会员单位牌匾。第九条会员的权利:1、会员拥有本会各实体项目的投资资格;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3、会员如有资金和资源方面的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5、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第十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3、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赤壁经济发展献计献策;4、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5、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第十一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2、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4、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5、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6、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7、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8、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和除名:(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4、对签署保密协议的文件,违反保密机制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的;5、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书面通报。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4、决定终止事项。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条以外的一般事项,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但到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状况;6、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7、决定会员的除名;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本会投资实体项目的控股权;11、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本会发起人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8、9、10、11项职权。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第二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鄂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2、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4、参加会长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资金来源:1、会费;2、捐赠;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5、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专职、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实行现金与账务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向理事会报告。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条本会经过社团登记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指导机关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