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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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强化我省营造林综合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参照《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3年修订)》,结合我省营造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及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工作。第三条省实行营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和通报制度,根据年度营造林实绩省级抽查结果,按综合得分排序,对营造林实绩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营造林实绩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二章原则要求第四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㈠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和低效林改造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造林面积、造林质量(成效)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具体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幼林抚育率、管护率、检查验收率、林权证发放率以及幼林生长情况等。㈡封山育林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林地选择和封育成效。具2体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管护率、检查验收率和林权证发放率等。第五条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本辖区的营造林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验收。营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和市级、省级抽查的办法。被检查验收单位的营林部门与统计部门要搞好衔接和协调,做到统计上报的营造林面积相一致,并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的工程规划、作业设计资料、施工设计图(表)、卡片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验收结果负全责,严格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把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上报营造林面积和支付营造林工程款的唯一依据。第六条检查验收程序㈠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营造林计划和营造林作业设计,负责组织全面自查,提出检查验收报告,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㈡地级市抽查。在县级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将抽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㈢省级抽查。根据地级市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统计上报的年度营造林完成面积,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或组织专项检查。第七条检查验收时间要求3㈠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10月底完成外业工作,11月中旬前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㈡地级市抽查:营造林当年12月底前完成外业工作,次年1月份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㈢省级抽查:营造林次年3-4月份组织造林核查工作。第八条检查验收方法㈠县级自查实行全面自查,地级市和省级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抽查。㈡市、省级抽查方法和比例。地级市对本辖区的每个县(市、区)进行抽查。省级抽查对每个市随机抽查1~2个县。抽查面积和乡镇数不低于县上报面积和乡镇数的10%,并能兼顾各种营造林方式,确保各种方式的营造林在抽查中都抽到,尽可能使抽查到的各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与统计上报的各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相接近。抽中的乡镇全面检查。㈢小班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卡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技术标准,实地检查核对,统计评价。第三章技术标准第九条地类划分地类划分执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地类划分标准。㈠林业用地:4⒈有林地:郁闭度0.20以上或生长稳定(一般造林3年或飞机播种5年后)每亩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80%的林分。⒉疏林地:郁闭度0.10~0.19林地,经济林、竹林不划分疏林地。⒊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的8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年或飞播后不满5年的造林地)。⒋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目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含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经营的灌木薪炭林地)。⒌苗圃地:指固定苗圃用地。⒍无林地⑴宜林荒山荒地:包括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林地。如林中空地、灌丛地和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⑵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⑶火烧迹地:火烧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⑷宜林沙荒:指造林可以成活的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沙地。㈡非林业用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5第十条造林类别划分营造林类别分为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㈠人工造林:指在宜林荒山、荒滩、退耕地等土地上,采用人工植苗、播种等方法种植成片森林的营造林方式。㈡人工更新:指在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重新恢复森林的营造林方式,不包括未经人工措施的天然更新。㈢低效林改造:指对在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等方面不合乎经营要求、生长慢、效能低、无培育前途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改造,以提高林地生产力、林分质量、生态效能。本办法所指的低效林改造主要是引进目的树种,在原有林分下的套种、间种。清除全部原有林木,引进目的树种重新造林,如果原有林分郁闭度0.2或0.2以上,并经过伐区设计的列入人工更新;如果原有林分郁闭度0.2以下则列入人工造林。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和封山育林的完成面积,必须分类统计、填报。防火林带造林如果前地类是宜林荒山的列入人工造林统计,如果前地类是迹地则列入人工更新统计。第十一条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检查标准上报面积:经自查验收,符合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合格标准而统计上报的面积。核实面积:经核查确定的实际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6造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不合格面积分为待补植面积和失败面积。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调查。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作业后三年内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界限以内按实际造林株数计,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按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超过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按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计算,下同)之比。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地块)三年后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与原造林总株数之比。㈠小班(地块)成活率评定标准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㈡小班(地块)保存标准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0。经济林株数保存率≥85%。速丰林株数保存率≥85%。灌木林株数保存率≥80%或覆盖度≥30%。㈢造林密度标准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中附录A:《主要树种7造林密度表》;《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附录D:《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及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封山育林检查标准封山育林: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孽能力的疏林、灌丛以及荒山、荒地,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保护性措施,利用树木的天然更新能力使其恢复成林的营造林方式。封山育林实绩检查:为掌握上年度实施并统计上报的封山育林情况而进行的调查。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封山育林5年进行成效调查。封山育林适用条件:适用于疏林地、无林地。核实面积: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且有作业设计,经检查确定的封山育林面积。重点工程核实面积依据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重点工程计划及其相应的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调查。㈠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⒈设置了固定的封山育林标志。工程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设立永久性固定碑牌,并注明封山育林工程名称、封育范围、面积等内容。一般封山育林封育标志标准:封育区面积150亩以上至少应设立1块固定标牌。8⒉落实了管护机构和人员。⒊制定了封山育林措施。⒋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合格小班。⑴有培养前途的疏林地;⑵每亩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4株以上或阔叶母树6株以上的无林地。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则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⑶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幼树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幼树40株以上的无林地。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苗、幼树时,则按针阔比例计算株数是否达到合格标准;⑷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60个以上或灌木丛50个以上的无林地;⑸分布有珍贵、稀有树种(国家Ⅰ、Ⅱ级保护树种),并且有培养前途的地块;⑹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及沙荒地,经封育可望成林或可增加林、灌盖度的地块;⑺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7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20%以上的无林地;⑻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须≥1。计算方法如下:9乔木型:406064阔叶幼苗幼树株数针叶幼苗幼树株数阔叶母树株数针叶母树株数综合参数值+++=乔灌型:50406064灌木丛数阔叶幼苗幼树株数针叶幼苗幼树株数阔叶母树株数针叶母树株数综合参数值++++=㈡封山育林成效核查小班合格标准乔木型:郁闭度≥0.20,或平均每亩有乔木树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乔灌型:乔、灌木总覆盖度≥30%,其中乔木郁闭度≥0.10;或每亩有乔、灌木9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灌木型:灌木覆盖度≥3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灌草型: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或每亩有灌木70株(丛)以上,且分布均匀。竹林型:每亩有毛竹30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第十三条管理类指标标准作业设计:须有规范的作业设计说明书,图、表、卡齐全,并能反映造林时间、地点、面积、林种、树种、权属、整地方式、造林方法、密度等主要内容,符合各重点造林工程相应的要求,且已通过审批。10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设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如实际造林小班与造林作业设计的优势树种、位置、范围、造林密度等不一致,视为未按作业设计施工。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管护:制定了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抚育: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地块)至少经过一次抚育作业。工程造林小班(地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林权证发放:检查小班(地块)发放林权证情况。育林: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除草、撒播、人工补植、平茬复壮或其他人工辅助育林活动。第四章调查方法第十四条资料收集㈠省级资料收集⒈相关年度的营造林情况,包括各重点工程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年度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⒉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㈡县级资料收集11⒈分别到县统计局和县林业局收集相关年度的营造林统计报表,各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按上报和作业年度统计),以及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文件(包括审批文件)、检查验收的图、表、卡片,年度总结报告。⒉相关规定和文件。第十五条检查面积的认定㈠检查面积为不同营造林方式、不同工程类别统计上报的营造林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检查最小起算面积为1亩。㈡重复上报面积认定同一小班(地块)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相重时,须单独记载并只能认定其中一个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⒈作业年度不同时,认定作业年度在先的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⒉同一年度造林类别或工程类别相重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地签认。㈢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并存的小班面积认定:人工更新苗木超过总苗木数量60%的,将小班(地块)总面积作为人工更新面积,不足60%的小班(地块)不计入核实面积。第十六条面积检查现地核实小班(地块)范围,重新求算面积,当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5%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12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下,采用实测或GPS求算面积,设置1个GPS控制点。小班(地块)面积在15亩以上,有明显地形地物标志,能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的,采用地形图调绘的方法或GPS求算面积;若小班无明显地形地物标志,难于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的,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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