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证券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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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培训讲义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课程大纲一、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职责与责任二、《公司法》修改解读三、《证券法》修改解读四、与两法配套的最新法规解读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一、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职责与责任(一)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第217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二)法定职责1、新《公司法》第124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2)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3)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3.2.2条◆共10项,对新《公司法》第124条进行了细化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三)法律责任◆特别注意: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新《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均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二、《公司法》修改解读1、服务型公司法:放低市场门槛,丰富组织行为形式,鼓励投资创业,拓宽就业路径。2、市场型公司法:市场化取向,放松管制,强调商事主体自治,删除或修改了许多的管制性规定。3、平等型公司法: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中资与外资、自然人与法人投资等不同市场主体,强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4、护权型公司法:以投资者为本,全力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平衡相关利益各方的权益。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5、开放性公司法: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制度,与国际接轨,推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6、安全型公司法:兼顾效率与安全、并重兴利除弊。7、人本型公司法:强调公司社会责任。8、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同时推进“两法”修改,优化法律结构,细化规定,使规范更具操作性。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1、公司注册资本(1)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从50、30、10万降为3万元人民币(第2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从1000万降为500万元人民币(第81条)。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将法定资本制修改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新《公司法》规定,除一人公司外,股东不必一次性缴纳全额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在两年内(投资公司为5年)缴清,首期只需缴纳总注册资本的20%,公司即可成立(第26条、第81条)。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3)拓宽出资方式,提高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比例在现有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新《公司法》增加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同时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第27条、第83条)。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4)废除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第15条)。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关于设立方式与审批(1)增加股份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取消股份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77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3、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其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58条)。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二)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1)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34条、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股东大会召集权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3)提案权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4)质询权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第217条)。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①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②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0条)。③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A.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B.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3、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1)建立股东直接诉讼制度①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②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三)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1、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1)忠实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接受质询的义务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3、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的规制新《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引进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5、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新《公司法》第103条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由提前30日发出通知缩短到提前20日通知,并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缩短为15日。◆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问题(四)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1、股份发行制度(1)修改股份发行的原则新《公司法》第127条将股份发行的原则从原来的“公开、公平、公正”修改为“公平、公正”,删除了公开原则,允许非公开(私募)发行股份。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将有关股份、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平移至《证券法》修订案中新《公司法》将有关股份、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监管的规定平移到《证券法》修订案中,并降低了股份发行、上市的条件。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股份转让制度(1)修改股份转让的场所,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法律基础新《公司法》第139条将股份转让从原来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修改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缩短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流通时间新《公司法》第142条将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的禁售期从原来的“3年”修改为“1年”,并将管理层所持股份的禁售期从原来的“任职期间”修改为“1年”。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3)放宽股份回购限制,允许股权激励新《公司法》第143条放宽了股份回购限制,规定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份,并允许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五)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取消对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新《公司法》第167条删除了原来有关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截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余额高达756亿元,出路何在?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修改、扩充资本公积金相关规定(1)修改资本公积金转股的规定新《公司法》第167条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为以下两类不能采取传统的送股、缩股等方案的特殊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新的路径—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目前已有华立控股、唐钢股份等20多家公司采用了该方案。◆未弥补亏损的公司能否采用该方案?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2)扩充资本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第169条新增“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禁止性规定。三、《证券法》修改解读新《证券法》共240条,与原来的214条相比,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8条(有关发行上市的部分)。一、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员的修改内容(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披露制度中华证券学习网倾情打造1、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公开发行为下列情形之一:(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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