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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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金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一、毕署办通[2011]46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的通知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我区煤矿安全检查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一、重点检查内容《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的“三个规定”,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矿井生产建设手续1、生产矿井是否“六证”齐全、有效2、建设矿井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已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3、是否打开已关闭系统作业。(二)安全管理体系1、“五职矿长”是否齐全,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更换五职矿长是否进行备案;是否配备满足跟班作业需要的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工,抽放工是否满足瓦斯抽采工作需要;是否配齐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2、是否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专业机构。3、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4、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每班是否都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是否少于5次。(三)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否合理1、矿井是否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2、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是否存在串联通风。3、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可靠。风门、密闭设置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使用风桥。(四)安全装备1、是否安装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2、是否按瓦斯治理规定配备了专项装备(至少3台150以上钻机)。3、是否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是否与县瓦斯监控中心正常联网。4、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光学瓦检器和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五)煤与瓦斯突出防治1、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已鉴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2、是否按规定测定突出参数。3、是否采取保护层开展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4、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抽放,是否实现先抽后采(掘)、抽采达标;是否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2出头。5、是否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严格执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6、石门揭煤工作面是否消除突出危险,是否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六)煤矿防治水1、是否开展水害调查,出具水害调查报告。2、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排水能力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3、是否按规定配备探放水专用钻机,是否有探放水记录,现场是否有探放水钻机、钻孔。(七)安全防护措施1、是否配备探掘人员和装备。2、是否严格按照“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进行探掘设计和探掘作业,是否对探掘进行监督管理,做到真探和检验。3、对探掘作业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有记录、有分析、有措施,是否落实。4、掘进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形成独立回风系统的,放炮地点是否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离掘进工作面距离是否大于300m;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是否在安全可靠地点或撤出地面放炮。二、近期事故案例2012年3月29日19时04分,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阳和煤矿(以下简称阳和煤矿)发生一起CO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在抢险过程中,阳和煤矿未采取措施盲目施救又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阳和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隶属省属国有企业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阳和煤矿在29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施工超前探水钻孔过程中,长时间干式打眼引起瓦斯、煤尘燃烧,产生大量CO致人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阳和煤矿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二)间接原因1、阳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井下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脱节;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事故当班无矿级领导入井带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应急预案不落实,发生事故后未将事故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报告,也未召请矿山救护队抢险救援,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2、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阳和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阳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不力。3、驻矿安全督查员在发现井下瓦斯和CO浓度超限后,未及时督促煤矿查明原因、撤出人员,也未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3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阳和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2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资格证;2名驻矿安全督查员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6人分别给予记过、撤职处分,并给予其中3人吊销资格证、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责成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省国资委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幺公营煤矿“4·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2012年4月2日23时50分,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幺公营煤矿(以下简称幺公营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余万元。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幺公营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隶属省属国有企业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矿集团公司)下属的纳雍宏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迈公司)。水矿集团公司委托其控股子公司贵州中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岭公司)管理宏迈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幺公营煤矿在10602切眼掘进中,未采取有效区域防突措施,在有突出预兆的情况下,违章冒险掘进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二)间接原因1、幺公营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管理严重脱节,违章指挥,冒险蛮干。2、宏迈公司对幺公营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幺公营煤矿实施有效的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未督促幺公营煤矿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对幺公营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和未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的问题失察。3、中岭公司未履行对宏迈公司安全生产的托管职责,在托管期间未对幺公营煤矿进行安全检查。4、水矿集团公司对中岭公司未履行托管职责失察。5、驻矿安全督察员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煤矿停产整改,也未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违规生产的行为。(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4(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宏迈公司、中岭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阳和煤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等2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资格证;驻矿安全督查员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6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并给予其中2人吊销资格证、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责成水矿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省国资委写出深刻书面检查。(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纳雍县阳长镇幺公营煤矿的批复》(黔府函〔2012〕71号)的决定,由纳雍县人民政府和水城集团公司按照关闭煤矿的标准和要求对幺公营煤矿实施关闭。三、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做到按章指挥;(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5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二十一)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二十二)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二十三)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二十四)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二十五)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二十六)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二十七)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二十八)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二十九)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三十)必须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三十一)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三十二)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途检查支护的规定;(三十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三十四)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三十五)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和物料;(三十六)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四、四个100%为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安监局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四个100%”规定。一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100%执行先探后掘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5个孔规定打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对监管煤矿全面排查,违反规定的依法按上线处罚;二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督促煤矿企业100%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借鉴比德煤业公司经验,认真督促煤矿企业放炮作业时放炮母线必须经过局扇风机风筒,拉至风机尾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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