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打印)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修订版)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二OO八年八月2德阳市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建设、设计单位:《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修订版)通过广泛的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规划和建设局施行的《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二OO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通知2008年8月1日印3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4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63.1建设用地强度分区………………………3.2建筑容量控制…………………………3.3建设规划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134.1居住建筑间距………………………………64.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3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4建筑间距计算规则……………………………第五章建筑退让………………………………………265.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5.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第六章基地绿地率……………………………………314第七章配套设施管理规定……………………………33第八章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36第九章基地出入口……………………………………39第十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2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1.0.3条根据规划区内不同区域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旧城区;长江路、泰山路、庐山路等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城市副中心广场周边;城际铁路专线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0.5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第1.0.6条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1.0.7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设规划的最低标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第1.0.8条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6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2.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2.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1)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按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执行。(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7-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2-1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普通仓储用地小类一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R21R22C11C12C21C22C23C24C25C26C31C32C33C34C35C36C65W1M居住用地一类住宅用地一类住宅用地R11X◎XXXXXXXXXXXXXXXXX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X▲XXXX二类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R21◎XXX◎XXX◎XXXXXXXXXX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X▲XXXX公共设施用地商业金融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1C12▲▲●●●●●●□◎◎◎◎◎X●XX商业用地C21▲◎●X●●●●□◎◎◎◎◎XXXX金融保险用地C22▲◎●X●●●●□◎◎◎◎◎XXXX贸易咨询用地C23▲◎●X●●●●□◎◎◎◎◎XXXX服务业用地C24▲◎●X●●●●□◎◎◎◎◎XXXX旅馆业用地C25▲◎●X●●●●□◎◎◎◎◎XXXX市场用地C26XXXXXXXXXXXXXXXXXXX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C31▲▲◎X◎◎◎◎◎□●●●●XXXX文化艺术用地C32▲▲◎X◎◎◎◎◎□●●●●XXXX广播电视用地C33XX◎X◎◎◎◎◎□●●●●XXXX图书展览用地C34▲▲◎X◎◎◎◎◎□●●●●XXXX影剧院用地C35▲▲◎X◎◎◎◎◎□●●●●XXXX游乐用地C36▲▲◎X◎◎◎◎◎□●●●●●XXX科研设计用地C65▲▲●X●●●●●□◎◎◎◎◎XX仓储用地普通仓储用地W1XXXXXXXXXXXXXXXXXX●工业用地MXXXXXXXXXXXXXXXXXXX●注:1、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兼容比例不超过15%。2、行政划拨用地禁止兼容,农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除外。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未列入的土地性质不具备兼容性(如教育用地等)。8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3.1建设用地强度分区第3.1.1条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第一分区:①珠江路以北、宝成铁路以东、绵远河以西、黄河路以南区域(包括旧城区);②长江路、泰山路、庐山路、黄河路、青衣江路等重要道路交叉口区域;③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第三分区:受特别设施、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的区域。3.2建筑容量控制第3.2.1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第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根据德阳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3.2.2条居住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表9(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包括旧城区)表3-1用地性质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住宅≤33%≤5.0详见表3-1-1表3-1-2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商住楼≤40%≤7.0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35%≤6.0商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商住楼≤50%不限制25%5.0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45%不限制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1规划限高(米)平均层数(层)H≤2222-3030-3737-5050-60≤67~8910~111213~1516~18住宅建筑密度≤33%≤28%≤27%≤26%24%≤23%≤22%≤20%≤20%住宅建筑容积率≤2.0≤2.0~2.2≤2.3≤2.4≤2.5≤2.7≤2.8≤3.0≤3.3-3.4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2规划限高(米)或平均层数(层)60-8080-10019~2425~2728~32住宅建筑密度≤18%≤17%≤16%住宅建筑容积率≤3.5-4.2≤4.3-4.54.6~5.010(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3-2用地性质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住宅≤30%≤5.0详见表3-2-1表3-2-2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商住≤40%≤5.5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35%≤5.0商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商住≤45%≤7.020%5.0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40%≤7.0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2-1规划限高(米)H≤16H≤2222~3030~3737~5050~60平均层数(层)H≤5H≤6≤7~891011~1213~1617~18住宅建筑密度≤35%≤33%≤30%≤28%≤27%≤26%24%≤23%≤22%≤20%≤20%住宅建筑容积率≤1.6≤1.7≤1.8≤2.2≤2.3≤2.4≤2.5≤2.7≤2.8≤3.0≤3.3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2-2规划限高(米)60<H≤80平均层数(层)19~2122~26住宅密度≤18%≤17%住宅容积率≤3.4~3.6≤3.7~4.5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11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第3.2.3条非居住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3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备注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第一分区≤60%≥1.8第二分区≤50%≥1.5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第一分区≤45%无控制要求第二分区≤40%无控制要求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仓储用地市场用地≤50%≥1.2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M≤60%重工业≥0.5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轻工业≥0.9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M≤60%≥0.7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贸市场≤50%无控制要求社会停车场(库)≤50%无控制要求12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第3.2.4条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提供规划条件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容积率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容量,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表3-4用地面积12345000m2以下1.11.151.21.255000m2—10000m20.951.11.151.210000m2—20000m20.91.01.11.15注:1、所临规划道路:新区>16米,旧区>12米。2、地块周边临二条或两条以上道路,且道路宽度均在30米以上,容积率修正值可按上述指标提高5%。(二)新区,若道路≤16米,地块容积率应在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折减系数为90-95%。旧区,若道路宽度≤12米,地块容积率应在第3.2.2条

1 / 4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