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抄送:市府办、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规划局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只能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相关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第五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第七条由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相连接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和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相关规范和《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自行建设、整改。自行建设、整改方案应经供水企业审核确认。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根据业主意愿、结合设施状况逐步理顺管理体制。第十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一)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二)水泵的运行管理;(三)水池清洗、消毒;(四)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第十一条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价统一按普通居民用水价格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附件: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4米以上100米以下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第三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对于高层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必须单独自成系统。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第四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同时应当符合本市供水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第五条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系统设计1、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2、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住宅高度进行分区,一般6层以上每增加7~10层为一个分区。二、泵房设计1、生活用水增压泵房要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关锁;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地坪基础根据安装要求设计;内墙应粉刷,有独立照明;进出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道。2、增压泵房应合理布置,除应考虑水箱或稳流罐、管线、控制柜等设施外,还应考虑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以及2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面积,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米。3、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地下式泵房应有通风、排水设施。4、水池、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易腐蚀,不影响水质,有较长的使用寿命。三、管道设计1、增压立管要求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水表安装在休息平台(嵌墙安装,并根据供水企业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或管道井内,应保证抄表、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管道及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具体要求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规定。2、水表均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一般设置在住宅智能化管廊内。3、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管道的材质应根据供水压力、敷设场所条件和敷设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必须符合质量和卫生要求,并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四、电气及自控设计1、泵房用电应单独计量,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要引入泵房控制柜。2、增压泵房应设计自动控制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及泵房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传送至供水企业,自控设备应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要求。五、为有利于供水安全和日常维护,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应采用标准高、质量好、信誉好、在当地普遍使用的产品。第七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完成后,应按以下要求组织竣工验收:1、工程质量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2、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执行;3、电气工程安装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4、卫生要求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执行。第八条本规定未明确的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