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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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银行文件鄂银发〔2014〕172号关于印发《湖北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行、总行营业部、武汉城区中心支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为加强对人行对我行发放的支小再贷款资金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再贷款相关制度,总行制定了《湖北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湖北银行—2—2014年9月1日湖北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湖北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对支小再贷款的管理,发挥支小再贷款促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支小再贷款是指人民银行对我行发放的用于支持、促进我行支小信贷服务,解决小微企业生产资金需求不足的再贷款。第三条我行对再贷款资金的管理实行“限额控制、保本微利、专项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限额控制:支小再贷款限额是指我行可发放支小再贷款余额的上限。我行计划财务部在核定的限额内对各分行、总行营业部、武汉城区中心支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逐级下达支小再贷款限额。保本微利:各分支机构借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支小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各分支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3—专项管理:即各分支机构对支小贷款的发放、收回全过程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对支小贷款的发放收回及运用情况,建立明细台账。规范操作:各分支机构应按统一的支小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完备的申请、审查、核批、考核制度执行。第二章支小再贷款使用限额管理第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依据以下条件核定、调整各分支机构支小再贷款使用限额:(一)辖内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二)小微企业贷款的存量和增量占比;(三)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总量和各分支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能力;(四)支小贷款的管理能力和水平。第五条如存在以下问题,总行计划财务部将随时调减限额。(一)支小贷款资产质量较差的;(二)支小贷款未做到专项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的;(三)存在虚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支小贷款报表的。第三章支小贷款的发放用途和条件—4—第六条支小贷款用于小微企业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扩大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七条支小贷款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各分支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得低于向总行计划财务部借入的支小再贷款金额。第四章支小再贷款的利率及监督管理第八条支小再贷款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对湖北银行同期再贷款利率执行。第九条我行小企业信贷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分支机构支小贷款日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支小贷款的投向和使用效果的监测考核,确保支小再贷款切实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应及时、逐笔登记支小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记录每笔支小再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并据此设立支小贷款台账。第十一条为利于专户管理,支小贷款需在借据上加盖“支小贷款”字样。支小贷款应集中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计划财务部将暂停其办理支小再贷款。—5—(一)不按支小贷款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发放贷款的;(二)不按规定登记、使用台账的;(三)对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检查不配合,推诿应付的;(四)对支小贷款发放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五)其他违反支小再贷款管理制度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抄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内部发送:计划财务部、营运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科技部、审计部。湖北银行办公室201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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