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本章重点、难点知识点:•1.医疗机构的概念及含义。•2.医疗机构的种类。•3.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4.个体行医的开业条件。•5.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6.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医疗机构管理概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P18•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对人类的健康问题进行诊疗、护理、康复、保健、预防、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社会组织,是医学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成分。•其主要形式是指医院、卫生院、康复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诊站等医疗机构。第一节医疗机构管理概述•二、医疗机构的分类P18•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不同分类:•1.根据其规模及功能可以分为12个类别•(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民族医医院•我国已有民族医医院203所:•“以病人为中心,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据了解,目前我国有藏、蒙、维、傣、壮、朝、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共15个民族设置本民族医药的医院共203所,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独特作用。国家在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农村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中,中央财政共计安排专项资金7亿元支持35所地市级以上民族医院、79所县级民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随着投入不断加大,一批民族医医院、科研机构和民族医药高等院校相继建立,一些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设立民族医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确定了13个重点民族医专科(专病),10家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取得了较好成效。•近年来,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也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医药工作力度,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民族医药发展的法规、规划和政策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把该区中医药管理局改为中医民族医管理局。民族医院比较集中的内蒙古、西藏、新疆、四川、青海、宁夏等地都进一步加强了对民族医的扶持,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知识拓展•医院等级划分标准•2、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是否以经营为目的)•(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该类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2)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3.按投资主体划分:•(1)公立医疗机构•(2)私立(民办)医疗机构•(3)股份制医疗机构•(4)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三、医疗机构的性质P19•“防病治病、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单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一条:“医院是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四、医疗机构的任务P20•1.医疗、护理工作(中心任务)性质•2.预防、保健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计划生育工作(详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4.教学、科研工作医学科学技术发展规律•五、医疗机构技术管理P22(了解)•1.加强领导•2.确定目标•3.配备和选拔人才•4.建立各种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发生•5.提高医疗护理质量•6.加强设备的管理•六、医疗机构经济管理P23(了解)第二节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重点: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一、医疗机构的设置•(一)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1.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两个基本要求:•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影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的因素:(4个指标)•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等。•3.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目的:•统筹规划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益。(P24)第二节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二)医疗机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所有医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P24)•2.个人诊所设置条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医疗机构设置的禁止性条件(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校验(一)医疗机构的登记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①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所有制形式;③注册资金(资本);④服务方式;⑤诊疗项目;⑥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⑦服务对象;⑧职工人数;⑨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⑩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2.注意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掌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①不符合《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③投资不到位;•④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⑤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⑦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变更登记•(1)医疗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应根据不同情况申请办理相应手续:•保留医疗机构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医疗机构的,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终止医疗机构的,申请注销登记。•(2)变更登记事项•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本等,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歇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4)迁移(变更营业场所)•在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迁移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先在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再到迁移区登记机关重新申请。•2、医疗机构的校验(1)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1年校验1次;(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3)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4)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5)应当交验的材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6)宽限期(1-6个月)宽限条件:A.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B.限期改正期间;C.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逾期后果: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节医疗机构主要工作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了解)•二、医疗管理制度(了解)•三、护理管理制度(略过)第四节医疗机构技术人员职务规定《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施行条例》一、分类医、药、护、技4类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4级二、任职基本条件(了解)•1.思想政治条件•2.专业技术条件第五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机构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三、机构设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和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节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掌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累犯•②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③擅自执业3个月以上;•④给患者造成伤害;•⑤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⑥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③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④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⑤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①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②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①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②给患者造成伤害;•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分析:案例3-6-1武胜县XX村卫生室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案情简介:•2012年3月16日,武胜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武胜县XX村卫生室从业人员陈XX正在给患者(蒋XX)治疗牙齿。通过调查得知该村卫生室取得了武胜县卫生局颁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是陈XX,而诊疗科目是预防保健科、内科。现场未能出示陈XX的口腔科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现场还发现了牙齿综合治疗机1台、喷枪2个、牙钻2个、探针10个、口镜10个、拔牙钳5把、牙齿抛光机一台。•收集的证据:•证据1:2012年3月16日对XX村卫生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据2:2012年3月16日对陈XX(该村卫生室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3:2012年3月16日对蒋XX(该村卫生室内治疗牙齿的患者)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据4:XX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据5:陈XX(该村卫生室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据6:陈XX(该村卫生室负责人)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1份1页;•证据7:现场检查时的图片资料1份1页。•违法事实认定:•1、陈XX未取得口腔科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独立从事口腔科诊疗活动。•2、武胜县XX村卫生室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核准的登记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