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考评说明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小微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从业人员20人(含20人)至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4.本评定标准共有11项考评类目及51条标准条款。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分,计算方法如下:iMMn1式中:M—总分值;iM—各考评类目得分值;n—考评类目的数量(1≤n≤11)。各考评类目不涉及相关标准条款时为缺项,按零分计。考评类目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2满实iiiMMM100式中:实iM—该考评类目实得分值;满iM—扣除缺项后的考评类目满分值。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标准条款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6.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以上,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以上,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7.考评程序:(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评创建。(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附后)。企业同时还需要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提交评审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和机关子站“监管四司”等两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操作方法见登陆页面。(3)评审:小微企业评审方法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制定。(4)公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9.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开展标准化三级以上企业达标创建。10.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告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311.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4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申请企业:申请行业:专业:申请性质: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5申请企业地址员工总数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人特种作业人员人固定资产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本次申请□初次评审□延期企业概况:近三年本企业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企业自评评分:企业自评结论: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安全监管部门盖章)年月日6申请材料填报说明1.“申请企业”填写申请企业名称并加盖申请企业章。2.“企业概况”包括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伤亡人数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本企业规模(产量和业务收入)、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1-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考评类目标准条款标准分值评分方式自评/评审扣分实际得分一、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1.1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1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不得分;未以文本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的,扣0.5分。1.2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1未按规定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委托管理无相关协议的,不得分。1.3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全的,扣1分;未进行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扣1分。小计4得分小计二、安全生产投入2.1应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记录和保存各类安全费用档案资料。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不得分;无安全费用档案材料的,扣1分。2.2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保障受伤员工获得相应的保险与赔偿。2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扣1分;赔偿不到位的,不得分。小计5得分小计三、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3.1应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1无法律法规清单的,不得分。3.2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2无安全规章制度的,不得分,规章制度不能满足管理需求的,扣1分;无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安全操作规程不全的每处扣0.5分。-2-3.3应将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2未发放的不得分,发放不全的扣1分;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的不得分,培训教育不全的,扣1分。3.4应当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的相关记录,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事故、事件记录等重要材料进行归档管理。2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1分。小计7得分小计四、教育培训4.1应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1未制定培训计划的,不得分。4.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三项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三项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4.3新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四新”(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转岗、离岗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方可上岗工作。3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本小项不得分时,加扣9分。4.4对企业施工人员(合同方)进行有关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2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不得分。小计8得分小计五、生产设备设施5.1厂区内的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的完好有效。1未设置防雷措施的,不得分;未检测的,不得分;有一处检测不合格的,扣0.5。5.2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2有一个未设在安全区域内的,不得分;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附近的各种操作室、值班室未安装相应气体报警仪的,每处扣1分。5.3生产企业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布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本小项不得分外,加扣6分。-3-5.4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有安全通道的指示标志。2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5.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做到位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定期检验有效,日常有效。2未配备消防设备设施的,不得分;消防设备设施配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每处扣1分;位置不合理、标志不显的,每处扣0.5分。5.6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记录,包括:(1)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2)日常维护保养记录;(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4)大修或改造记录。2无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的,不得分;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不完整、大修或改造记录不完整,每项扣0.5分。5.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油罐等重要设备设施应设置有可靠的安全设备设施,并有相应记录台账。2危险化学品库、油库、油罐等重要设备设施无安全设备设施,不得分;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全的,每处扣0.5分;记录台账不全的,每处扣0.5分。5.8传动部位应按照如下情况,设置防护罩、盖或栏:(1)以操纵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4)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5)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6)超长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7)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8)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9)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2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5.9电气设施、配电间环境及安全间距、门窗及孔洞等安全措施、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绝缘及绝缘操作工具、照明及应急照明等措施符合要求,接地系统可靠连接接点接触良好,接地可靠。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无接头及破损。2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5.10吊具应有专人管理,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1未在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吊具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报废的,不得分;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清楚吊具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的,不得分;有一个吊具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4-5.11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测报告,各类安全装置可靠、有效。1、压力容器应满足: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2、锅炉与辅机锅炉应满足:“三证”齐全;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好;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3、工业气瓶应满足: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4、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1)限位器;(2)缓冲器;(3)防碰撞装置;(4)超载限制器;(5)连锁保护装置;(6)轨道端部止挡;(7)定位装置;(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走台栏杆等。5、厂内机动车辆应满足: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轮胎无损伤。制动距离符合要求。6、电梯:注册登记,并按周期进行检验,轿厢内粘贴检验合格证。3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有一台未定期检测的,扣1分;使用过程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5-5.12通用设备应满足防护罩牢固,各种限位、联锁可靠灵敏,接地(零)保护可靠有效。1、金属切削机床应满足: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机床照明符合要求;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2、冲、剪、压机械应满足: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工作可靠;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3、砂轮机应满足: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砂轮无裂纹无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