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编制与申报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二O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推进采矿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创新采矿用地供应和管理模式,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并于2010年第35次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根据部领导指示,部将选择几个有条件的矿产资源大省继续试点。为指导试点申请单位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编制和申报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编制与申报工作指南》。《指南》提出了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必备的重点内容和申请报批的相关要求,供各地参考。同时,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方案编制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内容。一、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编制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申请和试点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试点企业编制。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试点企业基本概况、生产规模、资源综合利用、已开展的土地复垦情况等。(二)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阐明开展试点的理由。可行性:阐明开展试点的有利条件,包括拟试点矿区基本概况(地理位置、地貌特点、矿区项目用地情况、矿权审批情况);矿区资源赋存特点、开采方式、用地期限等是否符合试点要求;试点征询农民群众的情况,当地政府、基层乡(镇)、村,特别是农民群众对试点的态度如何等。(三)试点拟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思路根据拟试点单位(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土资源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明确试点工作中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明确改革思路,重点突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四)试点范围及土地使用期限明确拟试点的矿区范围,试点涉及的采矿用地规模地类、权属(国有、集体所有)、有无权属争议,矿区开采及土地使用期限等。(五)试点改革的主要內容根据国土资源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提出的关于改革现行采矿用地供应方式、改革采矿用地现行审批制度、改革现行采矿用地补偿方式及建立采矿用地退出机制等要求,具体细化相关内容,提出相关制度设计。(六)试点的实施管理1.规划管理明确如何建立采矿用地规划管理制度,如何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2.计划管理建立采矿用地计划编制制度,明确编制办法、申报、审批、备案等制度设计。3.土地清查按照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明确如何建立健全土地清查核对、造册登记和签字确认制度,切实查清批准用地的土地权、地类、等级、面积等,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杜绝出现因该项工作不扎实、清查核实不到位引发争议和农民群众不满。4.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应建立相关公告制度。明确应当公告的事项、公告发布单位、公告方式、公告内容、公告地点、办理登记以及有关争议举报的处理等。5.合同管理明确采矿临时用地合同、土地复垦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签订主体、履行监管、纠纷解决办法等。采矿临时用地合同应明确约定用地面积、土地类别、用地期限、补偿标准和土地复垦标准、还地时间等内容。6.复垦还地明确采矿临时用地复垦组织实施方式、遵循的复垦技术标准,建立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落实措施;明确复垦验收遵循的标准、复垦验收的组织实施;明确还地的条件、还地的组织实施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复垦的验收工作。7.耕地占补平衡明确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履行责任,采矿所占用的耕地无法全部恢复原用途,归还耕地面积不足部分如何处理等。(七)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制度保障1.组织保障根据试点组织实施的要求,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专职协调机构或专家技术指导组,明确职责和责任。2.制度保障围绕保障农民权益、试点方案申请报批、土地使用管理、用地补偿、土地复垦和验收、还地和耕地占补等关键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参考附件2。已制定的制度规范,随试点方案一并上报;未制定的,应于试点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3.监管制度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试点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内容、职责分工等。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申请报批(一)试点申请与方案制定拟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试点的,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拟定开展试点的相关内容和制度措施;充分听取改革所涉及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土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编制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地、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申报流程参考附件1)。(二)试点方案审查与上报市(地、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查。试点方案审查论证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查,试点方案审查论证通过,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具备上报条件的,报国土资源部。市(地、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试点方案审查论证前,应深入实地调研,了解情况,充分听取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对开展试点的意见。市(地、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时,应突出以下主要内容:1.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采矿用地方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关于试点适用的条件。2.县级人民政府以及试点单位前期基础工作是否充分,特别是是否充分听取和了解基层乡(镇)、村及农民关于试点的意见,群众是否支支持试点等。3.制定的试点方案是否可行,重点是拟试点区内土地使用管理、土地补偿标准确定与补偿方式。土地复垦、还地等方案是否科学可行,组织机构和实施管理方面的制度规范是否健全。(三)报国土资源部请示要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试点的,请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拟试点范围和用地情况拟申请试点所在地区、试点矿种类型、拟试点的矿区范围、试点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以及按地类、权属进行分类的土地面积。2.试点企业概况试点企业设立、采矿权设定、已有土地的取得是否合法等。3.是否具备开展试点的条件拟开展试点矿区范围内的矿种及其赋存情况、开采特点、开采周期及用地期限等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关于试点适用的条件;试点方案是否可行;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对开展试点是否支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利益和复垦还地的保障措施是否健全。4.规范运行加强监管的措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出规范实施、加强监督等管理制度和具体本措施。5.需要提交的资料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试点时,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l)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2)标注矿区位置、试点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3)拟开展试点矿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4)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式合同(未制定的制度规范应于方案批复后3个月内报国土资源部)。(5)拟开展试点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6)试点企业已占有或依法取得土地的权利证书复印件。(提交资料的格式要求参考附件3)附件1:试点方案申报流程拟开展试点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试点组织编制试点方案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国土资源部批准附件2:制度规范清单1.《采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2.《采矿临时用地补偿管理办法》3.《采矿临时用地复垦还地管理办法》4.《采矿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管理办法》5.《(采矿临时用地合同书(范本)》6..《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范本)》附件3:格式要求1.文本材料正文用3号仿宋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2.用A4型纸双面印制,页码居中。3.左侧装订,不掉页,所附图件应折叠成A4型纸尺寸大小进行装订。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一、试点目的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的试点实践,本着既保障矿山企业用地,又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继续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扩大,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进一步探索创新采矿用地供应和管理模式,为完善采矿用地管理法律制度创造条件。二、试点依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采矿用地和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三、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农民利益,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矿种资源赋存条件和开采方式等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改革创新,不断探索采矿用地管理的多种模式,促进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试点必须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矿企业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采矿作业完成后,采矿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农业用地应恢复原土地用途,对占用的耕地必须按要求和标准恢复为耕地,并按时交还农民。(二)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地区要科学规划和实施,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积极改进采矿作业工艺、方法,努力提高采矿效率,缩短采矿作业和占地周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土地面积。要按照采矿用地复垦方案,及时对采空区土地进行整理复垦,农业用地要恢复土地原用途。(三)统筹各方利益、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试点要统筹协调好国家、地方、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贯彻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原则,做到用地补偿足额到位,及时复垦归还土地。试点方案制订和实施全过程中,要赋予农民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及涉及土地产权调整,特别是涉及承包经营权调整或再分配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得农民同意。(四)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通过试点,改革采矿用地审批、供应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采矿企业取得土地的周期,降低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五)与现行法律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试点工作既要从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长远要求出发,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创新,又要坚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衔接,确保试点有法可依,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实践依据。四、试点的主要内容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旨在探索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前提下,以临时用地的方式满足采矿用地需要。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改革现行采矿用地供应方式。对试点范围内的采矿用地,改变现行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做法,采取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二)改革采矿用地现行审批制度。在试点范围内,采矿用地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再实施征收,不转变土地用途,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采矿用地的申报审批,由采矿企业依据矿区规划和分期实施规划制定年度采矿用地计划和复垦规划,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实施。(三)改革现行采矿用地补偿方式。试点区内采矿用地的补偿,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按照采矿和土地复垦的期限确定补偿方案,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采矿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偿合同(协议),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四)建立采矿用地退出机制。采矿作业完成后,采矿企业负责对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