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通识教育公选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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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学管理规定中国矿业大学通识教育公选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通识教育公选课是我校为扩大大学生知识面、开拓视野、推进文理渗透、理工结合、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的一类课程,它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性通识教育公选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各学院及广大优秀教师开设公选课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识教育公选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之中,教师开设的通识教育公选课与其他课程一样考核,同等待遇。第三条通识教育公选课由教务部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管理。第二章课程第四条通识教育公选课按所属学科分为科学与技术类、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创新创业类、矿业特色类、体育艺术类等六大类系列课程。第五条通识教育公选课按开课类型分为稳定性通识教育公选课和机动性通识教育公选课。稳定性通识教育公选课是指由学校指定开设的系列公选课程,该类课程编入学校的培养方案中,由开课学院选派专职教师开设或由教务部聘请校外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授课。机动性通识教育公选课是指由具有开课资格的人员向学校申请开设的系列公选课程,该类课程不进入培养方案,由申请开课的人员授课。第六条稳定性通识教育公选课全校设置140门左右,该类课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相关学院申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课程,另一部分是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而指定开设的课程,建立稳定性全校通识教育公选课课程库,开课时不需重新申请。为确保稳定性教学管理规定全校通识教育公选课教学质量,课程库每2年更新1次。稳定性通识教育公选课课程库内的所有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出一个教学班(接受人数一般不少于90人)。第七条机动性通识教育公选课,首先由拟开新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全校通识教育公选课开课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包括教学目的、要求、教学进度、参考资料目录、作业要求,成绩考核办法等),然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每学期第8周之前报教务部教学研究科,教务部组织课程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课程进入机动性通识教育公选课课程库。第八条通识教育公选课学时分16学时、32学时两种。原则上需完成4次及以上作业的课程,每16学时计1个学分,其他课程每16学时计0.5个学分。第三章开课教师第九条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或通过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开课试讲,其中稳定性通识教育公选课开课教师原则上要具有讲师及以上的教师系列职称。第十条开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所开课程教学文件齐备(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选择或编印的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料等)。第十一条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一学期开设的通识教育公选课程不得超过两门。上一次公选课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低于良好的教师,取消再次开课资格。第四章课程选修第十二条根据培养方案规定,我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取得10个通识教育公选课学分,其中理工类各专业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经教学管理规定济管理类、体育艺术类、创新创业类课程不低于6学分;其他专业学生选修科学与技术类、矿业特色类、创新创业类课程不低于6学分。第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选课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选课系统自主选课。人数一般应达60人才能开课,若选修课人数少于60人,由教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课。第十四条学生选定课程后,原则上不进行补选、退选工作。第十五条选课学生自行支付所选课程的“实验”、“上机”费用,收费标准按有关单位的规定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公选课程与专业培养计划内课程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学生不得选修该课程,否则学校不承认该门公选课学分;未办选修手续的学生,其公选课考试成绩不予承认。第十七条公选课程的教学要求与其他课程相同,学生不得擅自缺课、缺考,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作业,凡作业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学生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五章教材第十八条公选课一般不需准备教材,以学生课堂笔记为主,教师可给学生指定教材、参考书。鼓励教师自编讲义印发给学生,作为教材使用。所开设公选课若有相应教材,任课教师可在提出开课申请时提出,由学生自愿购买。第六章考核第十九条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通识教育公选课可采取考试(闭卷、开卷)、小论文、报告、口试、制作等多种方式考核。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方式必需在申请开课时说明,在学生网上选课时公布。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允许变更。第二十一条学生选定通识教育公选课程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参加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教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也不计入补考门次,不进行补考,但所选课程的学分记入选修者已选课程总学分之中。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未经教务部同意,不得随意接受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参加听课、考核,否则该课程的成绩不予承认。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二○一一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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