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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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摘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通过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0引语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1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包办买卖婚姻造成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最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还造成很多妇女生活极度困苦,导致了大量的伤残甚至死亡。1951年《南通专区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报告》曾报道该区存在3万多童养媳,且普遍过着饥寒交迫的可怜生活。“根据河南省对16个县和郑州市、开封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到1950年3月,有77个妇女因要求离婚而遭受开会批斗、扣押、吊打,结果被迫自杀,还有45个妇女因不满旧式婚姻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这些事实都证明了当时妇女的悲惨境遇,她们急需正常合理的婚姻制度来改变这种生存境地。也正是因为这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旧时代妇女的卑微地位与悲惨生活,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也正是呼之欲出水到渠成了。21950年《婚姻法》的内容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核心法律精神是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主要体现了立法精神的以下几个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对象和伴侣,根绝个人的意愿来确立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结婚双方的青年男女享有选择自己伴侣和对象的权利,即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不得加以干涉。其实我个人最为欣赏的还是对于寡妇的权利的保护。受到千百年来程朱理学的影响,寡妇再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件讳莫如深的大事。寡妇作为身份地位特殊的一类妇女,一直享受不到任何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基本处于“行尸走肉”般的生存状态。在中国历史上,也不乏寡妇再嫁而遭遇非议甚至迫害致死的案件。新《婚姻法》的颁布无异于解放了她们囚禁的灵魂,再次赋予她们生活的希望和动力。(2)一夫一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指的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都只能拥有一个合法的对象和伴侣,不得享有两个或者多个伴侣。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对于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纳妾和童养媳问题的处理是“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在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上,一夫多妻制便已经站不住阵脚。被迫做妾或者童养媳的妇女都有权利去要求离婚,追求自己的新生活。(3)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双方的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样便从制度上便保障了男女实现平等的基础,有助于妇女进行离婚、恋爱等追求自己美好生活的权利,引领妇女走出家门,参与家庭和社会的建设,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上都树立了社会主人翁的地位。(4)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前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些规定都从根本上对妇女和子女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是我想,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毕竟这些规定还是作为妇女地位平等的进一步强化和结果而体现的,没有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是难以谈及这些的。因此,1950年《婚姻法》最核心的内容便是提高妇女地位,追求妇女的幸福生活。31950年《婚姻法》实施的现状“毛主席说的好,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确实在当时的社会掀起了社会主义新社会婚恋观和家庭观的新风。“在党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在全市迅速开展起来。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妇女通过学习《婚姻法》,提高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纷纷起来向传统的婚姻思想和婚姻习俗作斗争,努力争取婚姻自由的权利。”代表着社会新生力量的青年男女开始热烈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婚姻,冲破封建社会的桎梏,选择自己心仪的对象和伴侣。“一九五○年五月至十月,北京市自由结婚的有六千六百八十六对。”“据1952年1月至11月份统计全市结婚的一万八千三百五十四对,较去年(1951年)增44%。其中经过恋爱的九千一百五十七对,占结婚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经过父母主婚子女同意的一千三百六十二对,较去年减少190%。丰台区上半年自由恋爱结婚的较去年同期增加了59.4%。”尤其是江苏省的吴元益案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热潮。政府有关吴元益的回复可作为风向标来解读,因为从那之后,吴元益终于可以携手和心爱的姑娘喜结连理,新中国大地上更多的吴元益终能携手相爱之人,并相伴一生。在追求自由恋爱之时,饱受封建婚姻之苦的众多男女,纷纷向政府司法机关提出摆脱痛苦婚姻的要求,致使离婚案急剧上升。根据北京市妇联服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离婚方面有不少男女突破了封建的束缚而获得解放。全市经调解没成立离婚的二千一百零九对,较去年增加22%,其中女方提出的一千三百八十四起。占成立离婚之总数66%。在成立离婚中,由于包办重婚感情不和或因虐待而离婚的一千九百四十八对占总数92.3%。寡妇结婚的在十、十一月两个月有二百四十八人,只就东单区一个区,寡妇结婚的就有五十七人,有的守寡到十四年甚至十八年。她们拿到婚书很高兴。”新的《婚姻法》无异于赋予了广大饱受封建婚姻之苦的人们一道曙光,激励她们重拾生活的希望和勇气。她们终于得以第一次敢于对封建婚姻说“不”,发出自己内心最诚挚的呐喊。总之,1950年《婚姻法》赋予了人们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和承担起婚姻的义务,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了新型婚恋观念和家庭婚姻关系的形成,也对建国初期维系社会的稳定和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产生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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