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办推广教育计画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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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86.7.7台(86)高(四)字第八六○七六九八○號訂定十一條88.3.12台(88)高(四)字第八八○二二○二七號修正訂定十條90.10.17台(90)高(四)字第九○一二五三一七號修正訂定十一條91.7.9台(91)高(四)字第九一○七七二二四號修正訂定十三條97.11.6台高(三)字第○九七○二○九五二三C號令修訂第四點、第九點附表一一、本要點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二、各校辦理推廣教育班次,應考量本校現在師資、設備,開設學士、碩士程度學分班。三、班次名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四、(刪除)五、設備:有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六、招生人數:各校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學分班每班以不超過五十人,並以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得招收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人數:大學部原學系修讀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原學系修讀人數超過六十人,隨班附讀人數以原學系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研究所原所修讀人數在二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二十人,原所修讀人數超過二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所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七、修讀學分: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十八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九學分為原則;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計算由各校自定之。八、教學地點:推廣教育地點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以洽借公立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部備查,如洽借私立學校場地,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由出借學校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借用學校再檢具該核准函影本及借用協議書報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証1明及設置計畫,報部核准。境外教學場地以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為原則,並能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九、計畫之審查:學分班、非學分班各班次開班計畫表免報部,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等相關資料妥存留校備查;境外學分班至遲須於開班三個月前將開班計畫書(如附表一)及開班計畫表(如附表二)一式二份,報部核定,逾期不予受理;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所辦理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含境外)實際開班情形(如附表三、四、五)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十、各班次辦理招生,除委辦及建教合作班次外,應符合公開、公平原則。招生簡章中應註明本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須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及有關修讀學員之權利義務(如學雜費收費、退費標準、使用校內設備等)等注意事項;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有所區隔,除於招生簡章招生簡章應註明,該修習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另核發之學分證明應加註「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十一、各校推廣教育收費標準由各校依教學成本自行訂定,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國立大學並應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後報部備查。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退學者,應依下列標準退費:(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二)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各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十二、各校推廣教育班次名稱應於開班一個月前登錄於學校網站,以供各界查詢;其於境外開設者,並應註明本部核准日期文號。十三、各校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所需經費,需由台灣地區匯出資金時,應依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2附表一(校名)辦理○○學年度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書壹、國家(或地區):貳、境外推廣教育班次名稱:參、所屬系所:肆、境外教學狀況:一、當地教學場地地點:(以洽借當地學校現有場地為原則,請檢附校舍借用協議書及相關主管行政機構之同意函)二、當地學校所能提供圖書、儀器及設備:三、課程規劃:(屬學分班或非學分班、課程結構、課程設計原則與特色)四、授課師資:(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任者授課,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兼任者授課)科目名稱學分數教師姓名等級職稱所屬系所專(兼)任教師證書號碼備註合計(非學分班填0)五、招生資格及對象:(應符合大學推廣教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六、招生人數:七、授課方式:八、修業年限及學分抵免規定:九、預定開班起迄日期:十、收費標準:伍、預期效益:3附表二(校名)辦理○○學年度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開班計畫表一、學分班:班次名稱所屬系所名稱開設學分數授課學分數開班起迄日期招生人數收費標準上課地點備註專任學分兼任學分上列學分班等班經年月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科目名稱學分數授課教師等級職稱所屬系所專(兼)任教師證書號碼備註(按班次順序填列)二、非學分班:班次名稱所屬系所名稱開設科目數授課科目開課起迄日期招生人數收費標準上課地點備註專任兼任上列班次等班經年月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科目名稱授課教師等級職稱所屬系所專(兼)任教師證書號碼備註(按班次順序填列)備註: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加頁。校長:推廣教育單位主管:承辦人:電話:4附表三大學(校院)學年度以特定對象建教合作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班次名稱類別開設學分數開班之對象招收學員數上課地點註:1本表請依開設之班次,逐項填寫如不夠請自行影印。2類別欄,請填寫國內學分班(研究所,大學部)、非學分班、境外學分班(研究所,大學部)、非學分班。5附表四大學(校院)學年度推廣教育開班數及學員數統計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學期類別開設班數學員數開設班數學員數備註(境外請註明地區)國內研究所學分班國內大學部學分班國內非學分班境外研究所學分班境外大學部學分班境外非學分班合計67附表五大學(學院)學年度推廣教育學分班辦理情形彙整表班次名稱(國內與境外依序分別填列)所屬系所名稱開設學分數開班起訖日期實際開班人數學分費上課地點備註: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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