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管理层、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承诺管理第三条承诺人承诺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必须具有可实施性和明确的履行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当按相关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及时间、履行能力分析、风险及对策、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四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第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第三章未履行承诺的责任第七条除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可以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为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第八条公司应当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性,公司发现承诺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第九条公司监管部门对相关承诺人的承诺事项予以询问和监管时,公司和相关承诺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