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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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办中小学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教育强区战略,建立教育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制度,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经开区一流园区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外引内培”策略,切实打造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能够引领经开区教育发展的高素质名师队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湘潭经开区范围内由经开区主管的公立中小学校。第二章人才引进组织领导第四条成立由区文教卫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区教育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人才的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教卫计局,具体负责教育人才引进认定、培养评估、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第三章人才引进范围与条件第五条办理人才引进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师德高尚,热爱教育事业;2.年龄在45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4.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特别优秀或紧缺的人才,其职称和年龄要求可酌情放宽。第六条教育人才引进分为四个类别:A类人才。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重点(示范)学校校长。B类人才。在学生德育、学科教学、学校管理或教育科研等领域取得较大成绩,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省部级劳动模范,省级重点(示范)学校的校级领导,国家级学科竞赛金牌教练,省级特级教师和“未来教育家”培养对象。C类人才。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优秀成绩,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近5年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级别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赛课中获得一等奖的教师,市级重点(示范)学校校长。D类人才。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近5年被评为区级及以上级别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赛课中获得一等奖的教师。如引进人才同时具备多项荣誉的,只按最高等级类别引进。第四章人才引进的程序第七条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岗位情况,向教育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报送人才引进需求计划。人才引进需求计划应设定引进的人数、条件和具体要求。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管委会批准。第八条发布引进公告。经市编办、人社部门审定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第九条资格审查。对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引进人选。第十条组织考核评价。由区人社局、文教卫计局及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拟引进人选采用试讲答辩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价,符合要求的,可定为拟引进人才。第十一条对符合引进条件的拟定人选,报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办理调动手续。第五章引进人才的待遇第十二条引进的人才享受以下待遇:1.根据引进人才的类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A类人才,标准为15万元;B类人才,标准为10万元;C类人才,标准为5万元;D类人才标准为2万元。分配至农村偏远学校的引进人才,安家费在此基础上增加30%。2.引进人才进入用人单位后,首次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聘用时,在有空岗的情况下,可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3.对引进人才的随调家属,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需要安排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安排其子女到区优质校入园、入学。第六章引进人才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相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政策法规,与正式调入的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期不得少于五年,试用期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安家费按照每年20%的标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拨付,区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第十四条试用期表现与引进要求严重不符的,用人单位经区人社局、文教卫计局同意后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调转手续。第十五条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或因个人原因解除聘用合同后并调出经开区教育系统的,其安家费全部扣回。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文教卫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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