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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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印章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一、印章的保管1、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是指镇委、镇政府和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机关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使用。2、各部门及有关业务印章、镇属单位印章等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3、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二、用印的审批1、加盖机关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下列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机关印章。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2、加盖机关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1)镇党委印章使用由镇委书记批准;(2)镇政府印章使用由镇长批准;(3)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镇委、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需要以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或其它重要用印还需同时报镇委书记(镇长)批准。三、印章的使用1、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机关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2、使用机关印章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单位、报送单位、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况说明。如使用机关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章的人员承担。3、机关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用印要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或由印章管理人员监督进行。若需在外使用印章的,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带印外出。如机关印章管理人员不便带印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并办理机关印章外借手续后,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将机关印章交付给指定人员。机关印章在外使用完毕后,外带人员必须及时将印章归还办公室。在外印制较大数量公文,需要使用印模的,必须按使用机关印章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印模使用完毕后,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四、其他事项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机关印章。4、机关印章丢失或被窃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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