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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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粤环〔2011〕70号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全面摸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情况和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到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为此,我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自身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3率达到90%。二、工作要求(一)上下联动,属地为主。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要认真制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将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县(区)环保部门,并将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布置到企业。(二)全面核查,建立清单。根据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须全面核查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各地要根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文件等基础资料和平时监管情况,认真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筛查工作,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类管理档案。(三)加强培训,严格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省环保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具体工作指引》(可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认真指导辖4区内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并充分利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法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情况。“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均须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四)强化监管,严格验收。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按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验收。2011年底前须完成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的验收,并争取完成一批市级监管重点源的验收。“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根据规范化开展和验收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纳入日常监管。要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抽查合格率达到90%。三、时间要求2011年8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市级以上重点源清单报省环保厅备案;2011年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完成对辖区内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的验收工作及对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调查(工作要点及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上报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及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调查情况;2012年1-3月,省环保厅将根据各地的验收情况对各地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52012年底,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须完成对辖区内市级以上监管重点源的验收工作。今后每年12月底前,各地应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抽查验收,其中对市级以上监管重点源的抽查率不低于30%。省环保厅每年都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四、考核内容根据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试点经验,我厅将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标识、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备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验收细则》(详见附件2)。为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省环保厅将把各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达标率纳入到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对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附件十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及电话:林仰璇020-8529359313430259086linyangxuan@gdepb.gov.cn6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主题词:危险废物产生规范化管理通知抄送:省废物管理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6月24日印发7目录一、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8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制度8三、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9四、规范危险废物标识11五、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备案制度14六、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14七、建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14八、建全和完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16九、危险废物规范化常见的问题17附件一:XX企业危险废物基本流向信息表20附件二:XX企业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记录表21附件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月申报表22附件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样式23附件五:危险废物标识牌式样28附件六: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一)3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二)附件七:XX产生单位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申报表33附件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南34附件九: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须知39附件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1附件十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44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解析1、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5日前通过“深圳市固体废物交换网”()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情况。1.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数据应有证明材料证明(如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等),数据真实、和理。1.3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及时申报。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制度。2.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帐应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情况,以此作为向市、区主管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编制依据。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包括危险废物基本流向信息表(附件一)、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记录表(附件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申报表(附件三)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增加。2.2根据管理台帐和近年生产计划,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于12月25日前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2.2.1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9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等。2.2.2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申报。2.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样式可参考(附件四)。3、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3.1源头分类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及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3.1.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3.1.2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3.1.3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1.4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3.1.5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3.1.6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满足相应强度要求。3.1.7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贮存中常见不相容废物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时会产生的危险氰化物与酸类产生氰化氢、吸入少量可致命次氯酸盐与非氧化性酸类产生氯气、吸入可能会致命铜、铬等多种重金属与氧化性酸类,如硝酸产生二氧化氮、亚硝酸烟、引致刺激眼睛及烧伤皮肤强酸与强碱可引起爆炸性的反应及产生热能氨盐与强碱产生氨气,会刺激眼睛及呼吸道氧化剂与还原剂可能引起强烈爆炸性的反应10*以下为相关企业现场贮存的照片:3.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3.2.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3.2.2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3.2.3贮存设施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3.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痕。3.2.5贮存设施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3.2.6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应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或废水导排管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3.2.7贮存场所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具备防雨防渗防扬散等功能;分类分区存放过道一般废物危险废物113.2.8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3.2.9贮存设施应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和工具。3.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3.2.11应作好危险废物贮存情况的记录,包括来源、数量、类别、入库日期、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3.2.12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3.2.13其它可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整改。*以下为相关企业现场规范贮存的照片:4、规范危险废物标识(可参考附件五)。4.1危险废物标识分为两类,一是警告标志,二是标签。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和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贮存的废物类别、危险性以及开始贮存时间等内容。防漏收集池地面防腐漆标识防雨、防晒、防风124.2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标签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制作。《环境保护图型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附件五)4.3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可参考(附件六(一))。4.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可参考(附件六(二))。4.5专用危险废物转运车应当喷涂或粘贴固定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临时租用的危险废物转运车应粘贴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以下为企业自行设置规范标识的照片: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的标识13危险废物容器所设置的标识危险废物专用车标识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设备所设置的标识4.6危险废物标签和标识应稳妥地贴附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的适当位置,并不被遮盖或污染使其上的资料清晰易读。同时,标识中危险类别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别设置(有八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易燃性、有害性、助燃性、腐蚀性、刺激性、石棉性),也可选择多种。145、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备案制度。5.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5.2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情况。5.3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监测频次按环评报告内容中要求执行,至少每年一次)。5.4每年于3月5日前申报利用、处置设施运营情况,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及环保部门核查依据。(可参考附件七)6、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6.1代处置制度。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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