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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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签的作用—展示商品;产品信息传递,对消费者承诺—明白消费;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保障安全;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重要性、职业打假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GB2760–(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102号令)•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23号令)•卫生部发布《保健食品的标识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及《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等•卫生部等七部委2009年6月《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如: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沿革•《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011版标准修订背景•现况:–多头管理–标准与法律相冲突–有些问题欠清晰•修订原则:–落实食品安全法–基于7718–和相关法规相协调时间进度•2009年底,收集行业意见•2010年3月,召开两次修订工作会议•2010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10年4月7日,对外征求意见•2010年6月15日,征求意见截止•2010年7月,召开意见处理会•2010年11月,通过食品产品标准分委员会审查•2010年12月,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封面•前言•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标示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其他(特殊规定)•附录A•附录B•附录C名称和范围•标准的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范围–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新修订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非直接(作为生产企业、餐饮业大包装原辅料)。–新修订标准增加了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识。1-7术语和定义-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超市为免去顾客排队称量时间,事先称量销售的不同重量的带包装纸/袋的话梅、巧克力、糖果、鸭舌、豆腐干是不是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明确了加工助剂在配料表中不用标示术语和定义-2•生产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标签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生产特点,将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合并了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最终产品:是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最终销售单元:是指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术语和定义-3•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删除:保存期、最佳食用期、最短适用日期•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新增加(组合包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了“规格”的定义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基本要求•针对食品标签中的字体、图形、文字描述、以及包装等提出要求。•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果味饮料)•增加“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内容。•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调整免于字高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物与内包装物之间关系的要求,参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情况。标示内容-1•食品名称–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名称–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可同时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当“新创名称”等易使人误解时,应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名称不得暗示保健作用等(植物提取物、DHA、敲鱼、黄蜾)标示内容-2•配料表–各种配料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应按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复合配料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有标准的复合配料含终产品中起作用的添加剂须标添加剂名称•举例:•奶茶植脂末(无标)不管加入多少•白砂糖、乳粉、茶粉、植脂末(葡萄糖浆、植物油、酪朊酸钠、乳化剂、磷酸氢二钾)·······•巧克力饼干巧克力(有国标)•配料:小麦粉、乳粉、鸡蛋、巧克力(可可粉、白砂糖、可可脂、磷脂·········)、植物油、食用香精····•红烧牛肉•配料:牛肉、酱油(焦糖色)··········•水标示内容-3•食品添加剂–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国际编码(INS号)以“丙二醇”为例,可标为:A丙二醇;B增稠剂(丙二醇);C增稠剂(1520)。–与其他配料一同标示或建立添加剂项–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小于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红烧牛肉•配料:牛肉、酱油(焦糖色)··········GB2760中的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根据GB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d)由配料带入到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不允许添加并不表示不得检出。标示内容-4•特殊标示的配料–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标示内容-5•配料的定量标示–特别强调添加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含量–特别强调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含量(燕窝饮品、鱼翅鲍鱼羹)•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固、液两相物质食品应标示固形物含量–规格的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内容-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标示内容-7•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内容-8•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质量(品质)等级标示内容-9•豁免情况–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免除保质期–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推荐标示内容–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标示内容-10•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在标签内容–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要求在标签上标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对于关乎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未在标签上表示,则应当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附录•附录A:修改了规范性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说明“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因为无效的标签面积不应计算在内。•附录B: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举例•附录C:其他标识内容的标示方式举例修订主要变化小结•标准性质和名称•适用范围•名词术语–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基本要求–文字大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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