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专题培训主讲部门:财务管理中心2018.05.091.法律依据2.与总包结算的操作指引3.与分包结算的操作指引4.与材料供应商结算的操作指引课件提纲《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及应税劳务,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1、税率调整的法律依据1、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法律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结算方式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3、预收货款的,为货物发出当天(针对未开发票部分)4、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我司对供应商的付款条件:预付款和分期付款方式上文所述“取得销售款项凭据”:材料采购,是针对供应商提供应税货物且我司已入库的情况;工程分包,是针对分包商已提供应税劳务且我司已确认的情况。假设上述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的时点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应按照这个时点适用的税率(应税货税税率为17%,应税劳务税率为11%)来开具相应的发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2、税改后我司与总包结算的操作指引1、2018年5月1日前,甲乙合同双方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并且甲方明确需要按11%的税率来开具发票,按以下流程来操作:合约部2018年5月11日前财务部申报未开票产值缴税税局未开票产值按项目统计2、2018年5月1日前己发生的预收款且我司已开具税率为11%的发票给甲方的项目,预收款部份工程量按11%进行计价,余下部份工程量将按国家规定的新税率与甲方计价。3、201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工程业务或劳务,按税法规定,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改后我司与总包结算的操作指引税改后我司与总包结算的操作指引-举例说明我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为5550万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5000万元,税额为550万元。至2018年4月30日,我司已与甲方确认产值含税价3330万元,我司已收到工程款1110万元并开具1110万元发票给甲房地产公司。剩余工程由我司2018年5月1日后继续施工。处理办法:1、我司合约部门应于2018年5月11日前将未开发票部分产值3330万-1110万=2220万统计交给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未开发票报税备案。后期才能开具11%的发票给甲房地产公司2、未执行的合同部分,后续业务按新税率10%开具发票1、2018年5月1日前双方已确认的工程计价结算项目,除质保金外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增值税税率(即11%税率)开具发票及支付价款;2、2018年5月1日前我司已付款并确认工程量的情况(不含预付款),因分包商原因未开回发票的,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应按原税率即11%税率开具发票的;3、工程质保金,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规定: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以合同约定质保到期后适用的税率来执行。质保到期时间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应将质保金同比例调减即调整后质保金为:调整前质保金÷(1+11%)×(1+10%)3、与分包结算的操作指引4、2018年5月1日后开展的未完工项目,建议合约部门尽快与分包商沟通,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剩余部分工程款统一换算为税率调整后的含税价结付:税率调整后剩余工程价款=税率调整前剩余的工程价款÷(1+11%)×(1+10%)税率调整前剩余的工程价款=原合同含税总价-合同双方已确认的按原税率11%计算的含税工程价款3、与分包结算的操作指引3、与分包结算的操作指引-举例说明例1:我司与分包A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33万元,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33万元。至2018年4月30日,我司累计审核A公司的含税工程价款为55.5万元且A公司已确认,我司已支付工程款40万元,A公司回发票30万元。剩余工程由A公司2018年5月1日继续施工。处理办法:1、5月1日后,A公司应该开具55.5万-30万=25.5万元(税率为11%)增值税发票,我司支付55.5万-40万=15.5万元工程款。2、5月1日后,与A公司签订协议按新税率调整后续工程价款。税率调整前剩余工程价款=333万-55.5万=277.5万元,税率调整后剩余的工程价款=277.5万÷(1+11%)×(1+10%)=275万元3、待工程完工确价后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发票。1、2018年5月1日前,已入库或已送货且我司已确认待入库的应税货物,均按原合同约定税率(即17%)开具增值税发票。2、同一采购订单应税货物分批送货的情况,5月1日前送货部分按原税率(即17%)入库并开具发票;5月1日后送货部分按新税率(即16%)重新提交采购订单、入库及开具发票。3、预付货款并已开具发票的情况,不管是否已送货,均按原采购订单执行后续业务。4、2018年5月1日后发生的材料采购业务,应把采购订单税率17%调整为16%,并按16%税率收取发票。4-1已入库材料开发票的操作指引4-2采购合同及订单的梳理指引1、采购部门应尽快梳理未完结的材料采购合同,2018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业务以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为基数,按16%税率计算税额及含税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按照新税率统一换算为新含税价结付:新含税金额=原不含税金额+新税额其中:原不含税金额即原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新税额=原不含税金额*16%2、针对尚未发生送货业务且正在走评审流程的税率为17%的材料采购合同,应调整税率为16%,且应保持原约定的不含税价格为基数,按16%税率计算税额及含税金额。3、针对未完结的采购订单,2018年5月1日之后,按调整以后的新税率重新提交采购订单。4、材料供应商合同结算的操作指引-举例说明例2:我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为234万元,其中不含税价为200万元,税额为34万元。至2018年4月30日前,B公司已送货并已入库的材料价款为58.5万元。余下的材料2018年5月1日后由B公司继续供货。处理办法:1、5月1日后,B公司应该开具58.5万元(税率是17%)的增值税发票给我司,我司支付58.5万元的货款。2、5月1日后,与B公司签订协议调整合同剩余部分价款,按新税率重新提交新的采购订单。税率调整前剩余的采购货款=234万-58.5万=175.5万元,税率调整后剩余的采购货款=175.5万÷(1+17%)×(1+16%)=174万元。3、待送货入库完成以后再按新税率16%开具增值税发票。例3:我司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为23.4万元,其中不含税价为20万元,税额为3.4万元,按合同约定预付60%的货款。至2018年4月30日前,我司已支付C公司预付款14.04万元,并收到C公司14.04万元增值税发票,C公司已送货我司已入库的材料价款为5.85万元。剩余的材料2018年5月1日后由C公司继续提供。处理办法:1、剩余的原合同价款23.4万-14.04万=9.36万元,按新税率转换后的合同价款为:9.36万÷(1+17%)×(1+16%)=9.28万元,重新提交新的采购订单2、剩余预付发票14.04万-5.85万=8.19万元,按原采购订单执行;3、调整后合同剩余未开发票部分9.28万元按新税率16%开具发票。4、材料供应商合同结算的操作指引-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