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开发合同B公司1A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开发合同甲方: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A公司呼叫中心”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的设计、调试等服务及相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和范围1.1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以本合同附件所描述的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开发任务和售后服务的标准为准。1.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本合同有效期:2009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服务费用2.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尽职尽责,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高质量服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三、本合同签订后,即表明甲、乙双方已经充分理解并愿意自行享受、承担与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结算与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91,500元(大写:玖万壹仟伍佰元整),由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3.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3.2甲方应于乙方完成附件规定的全部开发工作(如有项目变更,还应包括项目变更内容),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服务费用人民币41,925元(大写:肆万壹仟玖佰贰A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开发合同B公司2拾伍元整);3.3甲方应于本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剩余的服务费用人民币4,575元(大写:肆仟伍佰柒拾伍元整)。3.4上述费用(不包括任何税捐、交易费用和系统软体LICENSE的费用)应以支票或银行汇票的形式支付到乙方的下列账号:账号:开户行:户名:四、双方义务4.1甲方应保证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任何资料、信息、图片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本的形式提供);乙方根据项目进程的需要适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4.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任何变更;4.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本此设计稿的所有源文件;4.4乙方应负责为甲方员工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乙方保证在附件承诺的范围和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五、交付与验收5.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妥善地交付标的物(项目建设成果);5.2项目建设成果应以适当和合理的方式交付,甲方应予以书面确认签收。5.3项目建设成果自交付甲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由双方共同完成测试验收,验收结果应制具并签署书面单证,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如因甲方原因延误验收致使项目建设成果不能按约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的,则该项目建设成果将被视为合格且甲方同意接受;如因乙方原因延误验收致使项目建设成果不能按约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的,则该项目建设成果被视为未能通过验收和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5.4项目建设成果的检测应执行相关附件的规定,尤其是本合同附件。任何本合同外附加的义务和要求,应在本合同约束范围之外,除非双方就该附加义务和要求按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六、知识产权6.1本合同项下乙方制作开发的有关内容和成果(包括程序源代码及依本合同开发的相关产品、开发文档、使用手册等),其知识产权及使用权永久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使用该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或将相关内容和成果透漏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A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开发合同B公司3三方使用,否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6.2本合同项下所使用的相关图片源文件应该由甲方提供,所涉及图片知识产权的使用由甲方同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协商确认,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该项工作。6.3七、保证与责任7.1甲方向乙方保证,必须由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和数据及相关资料,应当符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乙方无义务对上述资料、信息和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或担保,由于上述资料、信息和数据及相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公共利益的规定或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后果由均甲方承担。7.2乙方向甲方保证,系统建设中所有由乙方开发制作的内容(包括有关信息和源代码)不与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相冲突。7.3为妥善地、完整地和有依据地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只要对方发来的履约文件和记录适当和如实地记载了发函方的实际履约情况,均应予以书面签收。任何一方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则将被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在负责整个项目进展的跟踪和联络的同时负责前述履约文件或记录的往来与签收工作。7.4乙方不对来自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设备提供商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原因导致对本合同项目建设的延误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存在过错的情形除外。此类不可预见或避免的障碍如对工期等方面带来影响,则乙方可不承担相应责任。7.5若甲方及时、妥当地提供了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和数据且无其他履约延误的情形而乙方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则甲方有权按乙方每延误1个工作日从乙方处获得相当于总服务费用的千分之四的违约补偿金(以不超过总服务费用的100%为限);若乙方迟延完成项目任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实际损失与应得损失)。7.6甲方有权跟踪并监督本项目的全过程,乙方应予以配合。7.7乙方应对来自甲方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保密,且乙方同意于本项目完成后将前述数据信息交还给甲方。7.8双方特别约定:鉴于项目在进行过程中,甲方可能会提出项目功能变更意见,向乙方提出增加、修改服务系统功能要求。对此乙方应尽最大能力予以满足。但双方需对本合同附件中的服务事项作出修改,并签署会议纪要,确认修改事项及服务费用、项目成果交付时间等。如未签署会议纪要,则视为双方未对系统功能进行变更。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受约方的实际损失。本合A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开发合同B公司4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九、合同终止与解除9.1当本合同项下各方所有的义务均履行完毕,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除非对方犯有根本性违约且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或者双方同意适用下列各款。9.2若乙方非适当解除合同,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已收服务费用100%的违约补偿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9.3若甲方非适当解除合同,则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偿付乙方已提供服务的费用(若甲方已支付的费用能够涵盖乙方已提供服务的费用除外)并收取已收服务费之100%的违约补偿金,并保留有关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十、不可抗力在履约期间,如任何一方遭遇诸如台风、火灾、水灾、战争、暴乱、意外事故、电脑病毒(黑客攻击)和电信传输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而该方在遭遇该不可抗力后48小时内向对方发送有效证明,则该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相关履约义务和责任可以免除。十一、适用法律本合同内容、效力、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十二、保密任何一方对从对方获得的诸如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商业流程、技术秘密、公司客户信息等在内的营业秘密(含源代码),均应予以严格保密,泄密或有意披露将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三、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者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法印章之日起生效。甲方:A公司(盖章)乙方:B公司(盖章)A公司呼叫中心项目开发合同B公司5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2009年9月18日签署日期:签署地点:上海签署地点: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