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精讲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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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精讲班讲义考试大纲要求:通过对2006年、2007年、2008年近三年“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科目考试的情况,结合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2009年课程涵盖了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中:第七部分土地相关税收知识、第八部分金融、第九部分会计与统计、第十部分土地与房屋测量、第十一部分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第十二部分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等内容。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明确的考试范围和内容基本没有发生变化,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我们考试内容的影响和变化,如: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的暂行条例》等。第七部分土地相关税收知识土地相关税收知识的主要内容:一、税收基本理论;二、土地税收;三、房产税收;四、其他相关税收第一章税收基本理论一、考试大纲要求:(一)考试目的测试应考人员对税收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二)考试基本要求掌握:税收概念,税收主体,税制概念及构成要素,税基与税率。熟悉:税收的特征,税收的分类。了解:税收的目的。(三)考试范围1.税收概念与特征(1)税收概念(2)税收的特征2.税收分类(1)按税赋能否转嫁分类(2)按课税对象性质分类(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5)按税收计量标准分类(6)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统计口径分类3.税收主体与目的(1)税收主体(2)税收的目的(3)税收的性质4.税制(1)税制概念-2-(2)税制的构成要素5.税基与税率(1)税基概念(2)税率概念(3)税率的种类1.1税收的概念及特征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其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其中:(1)强制性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的纳税人强制性征税,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税收。(2)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征收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3)固定性,也称确定性。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税额度。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重要特征。税法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1.2税收分类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不同的类别。1.按税赋能否转嫁分类税收按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分,可分为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所谓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之后,通过种种途径将所缴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现象和过程,它表现为纳税人与负税人的非一致性。(1)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为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即负税人,如所得税、遗产税等;(2)可以由纳税人转嫁给负税人的税收为间接税,即负税人通过纳税人间接缴纳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2.按课税对象性质分类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分类,是税种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个标准,我国税种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类:(1)对流转额的征税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商品交易发生的流转额称为商品流转额。这个流转额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实物流转额,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货币流转额。商品交易是一种买卖行为,如果税法规定卖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商品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如果税法规定买方为纳税人,商品流转额即为采购数量或采购支付金额。非商品流转额是指各种社会服务性行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按销售收入减除物耗后的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也归于流转税一类。我国的当前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2)对所得额的征税-3-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如利润等),提供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遗产继承所得等)四类。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或计算其价值的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荣誉性、知识性的所得和体质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和赡养近亲的费用后的净所得。这样,使税负比较符合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纳税人能力,可作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存款的提取,就不应列入征税范围。总的来说,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我国当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对资源的征税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征收这类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护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我国对资源的征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4)对财产的征税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包括对财产的直接征收和对财产转移的征收。开征这类税收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外,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果、限制财产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我国对财产的征税主要有:房产税(外资为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5)对行为的征税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征收这类税,或是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调节,使微观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或只是为了开辟地方财源,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类税的设置比较灵活,其中有些税种具有临时税的性质。我国对行为的征税主要有: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土地增值税、等。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税收按其管理和使用权限划分,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这是在分级财政体制下的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通过这种划分,可以使各级财政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和一定范围的税收管理权限,从而有利于调动各级财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一级财政的任务。一般的作法是,将税源集中、收入大、涉及面广,而由全国统一立法和统一管理的税种,划作中央税。一些与地方经济联系紧密,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列为地方税。一些既能兼顾中央和地方经济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的税种,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税收收入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如消费税。(2)地方税:税收收入归地方各级政府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该种税收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成。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商品、劳务或财产的价格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商品和劳务课征的税收既可以包含于价格之中也可以在价格之外。凡税收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税收称为价内税;凡税收是价格之外的附加额的税收称为价外税。(1)价内税:将税收作为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计税依据是含税价格。(2)价外税:将税收作为价格外加部分的税种,计税依据是不含税价格。5.按税收计量标准分类税收按其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计算征收的税收。税额的多少将随着价格的变动而相应增减。-4-(2)从量税是按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征收的税收。从量税具有计算简便的优点。但税收收入不能随价格高低而增减。6.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统计口径分类(1)定率税:国家事先规定好课税对象的固定税率,然后依税计征的税种。(2)配赋税:国家事先规定一个应征税收总额,然后依一定的标准,将其分摊到纳税人或课税对象上去的税种。也叫摊派税。1.3税收法律关系和目的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它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内容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1.税收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税法中规定的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2.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4.税收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5.税收的性质:是指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1.4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总规范。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是税收制度的主体。税制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税收制度由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附加、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1.纳税人(课税主体)纳税人是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和负税人不同。纳税人是直接向国家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即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课税对象决定税收的课税范围,是区别征税与不征税的主要界限,也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3.税基税基是课税基础的简称,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时的课税基础,它是建立某种税或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它有两层涵义:税基的质,即课税的具体对象,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税基的量,即课税对象中,有多少可以作为计算应课税的基数。4.税率-5-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即对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体现征税的深度。在课税对象和税目不变的情况下,课税额与税率成正比。税率是税收制度和政策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我国按税率和税基的关系划分,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类。其中:(1)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相同比例征税。例如:我国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规定征收比例。例如:我国的资源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各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因计算方法不同,累进税率又可分为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两种。①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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