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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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抓好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控制和存量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全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10年下降15%,年均下降3.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6%,年均下降3.4%;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2.6万吨、1.67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6.0%、8.0%(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6.3%和8.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36.9万吨、39.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8.3万吨、41.8万吨分别下降3.6%、4.9%。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产业布局以及“十一五”节能减排基础等因素,将全区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5市政府,相应地区为5市)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合理确定节能减排年度目标,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源、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快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区及5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5市的目标考核与企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自治区有关部门和5市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5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六)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11〕7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查制度,把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金属锰、多晶硅、单晶硅、火电、造纸、烧碱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等指标约束,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坚持高标准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和能评、环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和强化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列入自治区“十二五”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未按期建设的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实施淘汰、关停;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重、难治理的自备电厂、5000吨以下的淀粉生产企业和年产1000万块以下的砖瓦生产企业。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积极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和自治区级财政统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5市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到2015年,电力行业关停全区所有企业自备电厂中纯凝汽发电机组和供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和自治区平均水平10%的各类燃煤机组;冶金行业分别淘汰炼铁、焦炭、铁合金、电解铝落后产能100万吨、330万吨、30万吨、5万吨;建材行业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00万吨;化工行业淘汰电石落后产能88万吨,轻工行业分别淘汰造纸(制浆)、酒精、化纤落后产能13.6万吨、2万吨、0.35万吨。(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强产业优化升级的各项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进程,以机械、铸造等产业为重点,实现产品、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循环产业链。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九)调整能源结构。按照安全、高效、清洁的原则,稳步发展利用传统能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鼓励建设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优化电源结构。建设大型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煤层气、工业余热余压等发电机组。合理布局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背压式热电机组,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推进农村沼气开发利用,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优化农村用能结构。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加快发展大型风电设备,建设风电项目,有序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8%。(十)提高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7〕57号),着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大力发展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清真食品、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等高成长性产业,2015年服务业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以上。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开展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个—3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提高。(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加大造纸、印染、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区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沿黄市、县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其它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B标准。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废旧商品体系回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到2015年,建设1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1个—2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3个—5个再制造产业示范项目,1个—2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十四)多渠道筹措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5市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支持本地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企业要承担本单位污染治理和资金筹措的主要责任。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市、县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到2015年,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300万吨标煤以内。(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深入开展“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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