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卫生部资质审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自治区卫生厅资质审定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第三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2—自治区卫生厅将审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为6个等级,分别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职业卫生乙A级、职业卫生乙B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乙C级、放射防护乙D级、放射防护乙E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乙F级六类。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服务资源的原则。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第二章资质审定、延续及管理第五条我区设立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技术评审工作。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掌握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技术要求;(四)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五)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审查工作。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3—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或延续的技术评审工作。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担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家或顾问。第八条自治区卫生厅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审核,并根据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第九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五)符合自治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第十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按照《宁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工作程序》(附件1)的规定进行。第十一条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机构改变资质等级和增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以及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定。第十二条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变更申请,—4—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2)。(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机构名称变更的;(三)机构地址变更的。第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延续《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3)。第十四条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宁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工作程序》的规定于30日内完成资质延续技术评审工作,出具资质延续技术评审意见书。第十五条自治区卫生厅依据《宁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工作程序》、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日常监管情况,在申请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或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因专家组技术评审的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收到专家组出具的技术评—5—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持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顺延至自治区卫生厅作出是否延续决定之日。自治区卫生厅准予延续的,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同时收回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予延续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时,自治区卫生厅依法注销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未申请延续的;(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依法吊销的。第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出借;《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原批准机构申请补发。第三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则第十八条未取得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6—第十九条以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应当由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二十条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或职业卫生乙A级资质的机构承担。除以上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乙A级或职业卫生乙B级资质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一条甲、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加速器、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8Bq的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当由取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或放射防护乙D级资质的机构承担。除以上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当由取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乙D级或乙E级资质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职业卫生)的机构,同时要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乙C级)。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放射防护)的机构,同时要取得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乙F级)。—7—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放射防护)或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可以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项目。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在核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卫生厅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自治区卫生厅应当依法撤销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卫生厅委托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承担我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附件:1.宁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工作程序2.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3.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1:宁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程序一、申报与受理第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申请,并按照《宁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申请须知》(附录1)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是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第二条受理机构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资料接收者签署《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二、技术评审第三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第四条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则出具《职—9—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单位改正后,符合要求的,重新受理申请。以上两种通知书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第五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将有关材料整理后交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审评。评审专家由自治区卫生厅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5~7名专家组成技术评审组。评审组推举产生组长1名。技术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六条现场技术评审工作在评审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单位,接洽有关评审事宜。第七条技术评审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八条考核程序与内容:1、由评审组长介绍评审组日程安排及需要申请单位配合的要求;2、听取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汇报机构资质申请的基本情况;3、听取相关技术负责人汇报技术方面情况;4、针对上述内容进行现场提问;5、按样品交接程序交接考核样品,对申请的检测项目按10%~20%进行盲样考核;6、笔试:对申请项目所需要的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10—法规知识及其所从事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笔试。对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而又不能提供评价报告及对评价报告水平予以证明的文件的,进行模拟评价报告编制考试;7、依据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法人资格证明、规章制度、质量手册、操作程序、有关工作场所、仪器设备、人员配置情况等)8、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总结;9、根据申报项目,就具体检测工作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包括盲样考核和现场检测考核;10、评审组就职业病危害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知识对项目评价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提问;11、收取考核样品检测报告及模拟评价报告;12、专家组讨论评审意见,做出现场考核结论;13、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考核意见及建议;14、听取申请单位对现场考核结论的意见及解释、说明;15、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复核。第九条评审组考核结束后现场完成技术评审报告。三、报批和批准第十条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技术评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第十一条通过自治区卫生厅资质评审的申请单位,在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完成证书的印制工作,并书面通知申—11—请单位领取证书。资质评审报告及自治区卫生厅批件等资料存档备查。申请单位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领取资质证书。第十二条未通过自治区卫生厅资质评审的申请单位,受理机构自接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批准通知书》。申请单位对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受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十三条对于建议整改后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机构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申请单位在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受理机构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