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重点法条一、法条: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6、《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7、《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8、《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二、模板1、《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香烟盒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香烟盒本身的构造,香烟盒只作为信息表达的载体,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也没有采取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不能获得技术效果,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2、《专利法》第2条第3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材料的限定,对比文件中也并未公开药垫的组分是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因此权利要求2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权利要求2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饱和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温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因此权利要求4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例:现有的隔挡片也能适用于该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将现有技术中已有的隔挡片应用于新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就能够实现相应的方案,解决其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新改进的隔挡片材料是一种更加优选的实施方案,但并不是实现该发明所必须的技术信息,因此,说明书中即便不公开改进后的隔挡片材料,也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实现,能够满足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1)撰写注意:名称、形状、材料、连接关系、作用。复制全部技术交底书,删除不必要的部分。一、技术材料中找出必要技术特征二、与对比文件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三、确定技术问题(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四、围绕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必要技术特征一种————,包括————和————,其特征在于————。论述例1(缺少必要的部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由说明书中描述的实施方式可知,……。若没有……,则……(无法实现技术方案)。因此,……是实现本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未包含……这个技术特征,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论述例2(缺少部件件的链接关系,答复一通常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以一种……,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有说明书中所描述的试试方式可知,…………。权利要求1未记载……的……(连接关系),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1)例:缺少引用基础,不清楚《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从权2进一步限定“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技术特征“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缺少引用基础,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2)例2主题名称不一致,不清楚《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柱挂式广告板”而权利要求6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柱挂式广告板背面的凸块”,两者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3)不支持《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从属权利要求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方便、卫生破坏隔挡片,在定皮内侧设置尖刺部。要使尖刺部在常态下与隔挡片不接触,而在需要时能刺破隔挡片,顶壁必须易变性的弹性材料制成,从而按压顶壁时,顶壁能够向下变形带动尖刺部,刺破隔挡片。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尖刺部的安装位置,但未进一步限定顶壁具有弹性易于变形,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顶壁不能变形这种无法实现发明目的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2在说明书中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概况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不支持**********《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3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上箱体(2)内设有数根空心槽状隔条(7)”,其采用了较宽的上位概况的方式来限定空心槽状隔条的布置,所述上位概况涵盖了空心槽状隔条不是布置在侧壁内侧的情形以及空心槽状隔条水平布置的情形,而上述两种情形显然不能解决说明书中记载的通风不好的技术问题。因此,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申请提出。7、《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例1、《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便携式牙刷,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是2013年3月26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3年4月3日,可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一种可折叠牙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一种折叠牙刷,具有牙刷柄和牙刷头,其中牙刷柄由盒体1和牙刷本体2构成,盒体1通过铰链轴3与牙刷本体2相连接。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同样的牙刷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即折叠牙刷便携、使用方便,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例2、*****《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的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不垫背。对比文件1位中国专利文件,其申请日为2012年1月5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2年4月6日,公告日为2012年12月31日。该对比文件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对比文件具体公开了一种碘化保健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上略有差异,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保健用品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是该发明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例3********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便携式牙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折叠牙刷,这种折叠牙刷的盒体1上设有可收放牙膏的腔体6,从图3-6中明显可以看出,该腔体6与容置刷毛的空腔是两个单独设置的腔体,而权利要求1中,容置刷爆的腔体和容置牙膏的腔体是连通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容纳牙膏的中空腔体开口朝向刷毛,折叠柄向内折叠时,牙刷头4的刷毛位于空腔的开口上”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新颖性。8、《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例1、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上述规定,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1998年12月2日,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1991年6月22日,两份文件均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234567Y)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都是喷淋式洗脚器皿,公开的特征也最多,技术效果也最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足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一种足浴器,其包括:…………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机壳内还装有干燥装置,所述干燥装置具有电动机、与电动机连接的风叶,以及发热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洗脚后可对脚进行干燥。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JP8-123456A)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风叶将加热器产生的热量吹到脚上对脚进行干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诉问题的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洗脚后如何对脚进行干燥的技术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构成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