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解读2014年11月2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解读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2014年0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近一步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专门组织了新安全环保法宣贯视频会进行了辅导,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并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合法合规性检查的通知》,对新法宣贯做出了具体要求。下面,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对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宣贯。3工作安排3安全生产法1环境保护法24立法背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是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所做的首次较为全面、重大的修改。1.立法背景杨栋梁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视频会议上强调:新安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丰富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解决了安全生产“摆位”问题,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这个基本精神和主要思路,新安法提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新理念,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措施,加重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6主要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总结了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2.主要特点8主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9旧《安全生产法》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七章114条增加17条修改70多个条款修改前后条款对比3.主要变化10与企业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全部114条条款中71条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比:3.主要变化113.主要变化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3.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主要有十五个方面变化123.主要变化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33.主要变化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12.实施强制停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14一、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主要变化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15二、细化了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3.主要变化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16三、重大事故隐患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的新的要求。3.主要变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17四、加强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能力。3.主要变化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183.主要变化五、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强调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19六、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20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七、要求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预案相衔接。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21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八、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共有11条。《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或谎报事故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22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3.主要变化九、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