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兵团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兵团医院工作实际,明确院领导班子及院、科两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以邓小平同志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要求,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分解细化,增强操作性,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抓好党的建设与促进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与领导干部世界观的改造相结合,切实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必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院党委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第五条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其他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对院、科两级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医院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医院党委其他成员及副院长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医院科级行政领导对本部门、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九条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的要求,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内容:(一)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主持研究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医德医风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听取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医德医风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规定》和《实施办法》,抓好干部的监督管理,(二)医院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与党委书记共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制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方案及各项监督措施,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抓好落实;履行监督职责,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了解、听取群众对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对医院违纪问题案件的查处;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问题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案件进行查处;(三)党委成员(常务副院长)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抓好医院行业作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四)党委成员(副院长)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中纪委和兵团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分管本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督促所分管的部门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目标,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五)对管钱、管物,涉及药品、器械、物资、购置及基建等的部门党政、行政领导,要严格执行《兵团卫生局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负责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经费使用预决算制度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医院专款等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党委要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视本单位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各项任务,严格治理红包、回扣等商业贿赂现象,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七)党委一班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八)委要定期研究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分析状况,指导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查办案件的情况,提出具体要求,支持纪检监部门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九)医院各系统总支书记和未设立党总支的支部书记,对所管辖范围的党组织及所属的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考核、监督的责任。组织党、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深入群众,掌握所辖范围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制定教育监督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章责任考核第十条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相结合,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第十一条医院各级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总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二条医院要把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伴优、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兵团党委、纪委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清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进行谈话提醒,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需要追究政纤:寄住的,比照所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或者院党委安排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虛作假的。(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处理,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若有违法违纪的其它行为的。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