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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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的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于促进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对于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实现经济增长目标;对于扩大就业,促进社会进步;特别是对于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地区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有着极其重要意义。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外商直接投资(FDI)指外国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与我国境内的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从境外借入的资金。20XX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亿美元,同比增长%;20XX年1—4月,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亿美元,同比下降%。1.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国别(地区)结构。剔除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自由港对我国进行的投资,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地主要为亚洲,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2.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20XX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大部分集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两者占比近70%;其次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批发和零售业(%);其他行业所占比重很小。3.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结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采取外商独资的方式,近几年来占比均超过75%;外商合资经营的方式占比约为20%;两者占比为97%左右。合作经营和外商投资股份制所占比重很小,约为3%左右。4.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以20XX年外商投资注册资本外商出资额计算,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地区依次为江苏(%)、广东(%)和上海(%)。该三省合计占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0%,东部地区10省市(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占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而西藏、青海、宁夏、贵州、甘肃和新疆六省/自治区合计不到1%。二、当前我国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主要问题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技术引进、产业结构演化、就业和税收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在引进外资直接投资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表面上的问题有资金来源国不尽合理,欧美发达国家投资偏少;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相对较高,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偏低;投资的方式结构不合理,国际上流行的参股并购偏少;投向的区域结构不合理,中西部地区投资太少。同时,也存在如下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探讨。1.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问题。目前FDI对我国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支持“污染光环”说,认为进入的外商直接投资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带来了先进的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环境管理思想和方法,没有加剧我国的环境压力、甚至在环境保护方面起了模范带头作用。如黄菁(20XX)、郭红燕,韩立岩(20XX)、张彦博,郭亚军(20XX)、包群,吕越(20XX)等。另一种是支持“污染和治理的资金”,一方面提高了东道国人们的收入水平,使人们对环境健康的要求也上升,环境改善投资也加大。另一方面先进的技术使得东道国治理污染的技术有所提高,处理污染的标准也上升。第二类是支持“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管制比发达国家要松得多,因此发达国家常把淘汰的高污染行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进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持这一观点的包括吴玉鸣(20XX)、陈凌佳(20XX)、沙文兵、石涛(20XX)、苏振东、周玮庆(20XX)、王冬梅、何青松(20XX)等。外商投资对我国环境的影响应一分为二。客观上的确有些外资投资于低污染甚至于无污染行业,或引进先进技术、新产品、环境管理制度从而降低了污染。但是,如果据此否认外商投资对我国环境的负面影响则显然是不全面的。今麦郎等三家外资20XX年因污染环境遭环保总局点名批评;江苏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喷涂车间排放出的油漆废气的污染,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均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当地居民对其进行了长达5年的污染投诉;康菲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造成了渤海湾高达5500平方公里污染面积,使渤海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大量养殖户及海洋渔业损失,而且从长期来看,在海底的油积泥会在较长时间里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存在油积泥中的有毒物质会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从这些典型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一些外商投资不遵守我国的环保法规以及意外事故的发生,客观上对我国环境造成了污染。但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影响表现在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污染排放水平较高的制造业。外资直接投资于主要严重污染密集型行业(MPIIs)的比重较高,如造纸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等,20XX年其资产份额占该行业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高达%、%和%。2.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是指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内涵方面主要包括金融安全、资源(如石油、粮食和人才)安全、产业安全、财政安全、信息安全等。(1)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外商独资和外商股份制占外资的比重由1990年的%上升到20XX年的%,这说明外商取得控制权的倾向明显。外商在取得控制权的同时,对市场的控制权明显加强。目前外资对我国第二产业即工业的市场平均控制率已接近1/3(:s:///GB/),超过国际通行的外资市场控制率警戒线标准(通常为20%,一般行业为30%,少数竞争性行业为5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达到%,远远超过50%的警戒线。同时,目前我国评价产业安全的指标体系中的技术依存度和资本对外依存度这两个重要指标较高。技术依存度过高反映出我国某些行业的核心技术仍然被国外所掌握,存在着较大的不安全风险。而资本对外依存度高,一旦外资撤离而又没有足够的资本及时注入,将危及产业的生存安全。外商投资在逐步垄断我国市场的同时,还通过并购控股中资后减少中方品牌宣传费、减少或中止技术开发投入、降低产量等手段,使国有品牌渐衰落甚至消失。这一点在洗涤用品、移动通讯、饮料等行业尤为突出,例如我们曾经耳熟能详的“中华”牌牙膏、“美加净”化妆品、“熊猫”彩电等。(2)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商投资的进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导致税收的流失。外商投资通过关联交易,高价从国外关联公司购入原材料和设备,低价出售其产品,从而转移利润,造成我国税收的流失。二是我国一些国有因为做大做强急需资金或是出于管理者持股的目的,引入外商“战略投资”。在此过程中为了能够引进外资,不惜降低引资条件、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高估外商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价格,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原大连电机厂曾是我国最大的电机,生产规模、质量和技术国内领先,Y系列、Y2及派生系列产品在国内的机床、通用机械、冶金、轻工、纺织等行业有良好的信誉,市场占有率很高,20%多的产品出口。上世纪90年代,由于行业不景气,加上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大连电机厂陷入困境,1996年与新加坡威斯特合资,大电机资产作价1亿元,中外各占50%股权。有人认为国有资产严重低估,至少应该是2~3倍。由于外商控制了经营权和购销渠道,合资连年亏损,导致一半以上职工失业,地方政府贴钱承担职工分流、银行债务减免利息,税收大量流失。此外,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的技术研发和竞争能力,造成人才和技术的流失,使我国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并引起通货膨胀,增强了国家对产业宏观调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等等,这些方面都将导致我国的经济安全面临威胁。三、政策建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XX—20XX年)规划纲要指出:“优化结构,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投向中西部地区。丰富方式,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境内兼并重组,促进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先进技术,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制度、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优化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纲要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今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水平提出了要求。1.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颁布实施至今到20XX年第五次修订,17年间使用了5个版本,平均三年多修订一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目录》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和技术水平的变化,导致该限制的没有限制,该鼓励的没有鼓励。所以有关部门应在平时采取类似于海关公告形式随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以保护环境为主的外资进入产业目录,以适时调整外资产业政策,有利于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目前应及时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逐步完善外商投资分级审批制度。近些年,虽然对外商投资的审批权在不断地下放,但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在我国环保、产业安全、反垄断等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外商投资的审批,可以防止外资流向对我国有害的产业,继续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密集型的“两高一资”加工类产品以及各类加工项目的盲目发展。吸取过去商业引进外商的教训,避免越权审批、盲目发展。对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审批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为招商引资、搞形象工程而急功近利、不惜牺牲环境代价的,要坚决予以制止。此外,应单独设立跨国并购审批机构。美国凯雷并购徐工、法国赛博(SEB)并购苏泊尔、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等外资并购案一度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也引起国内许多人士对产业经济安全的担心。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制定一定的制度,对认定跨国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设立专门的国家并购审批机构进行审查,该执行特殊审查任务的机构可由多个部委共同组成,直接归国务院管理。3.加强监管。针对外资并购过程中因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现行登记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带来的监管难题,工商管理部门应健全外资登记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变地方政府内企和外企“双重标准”的做法,强化部门间联动机制,有效解决外资并购中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注销不及时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环境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排染的监管,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4.建立产业安全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产业风险管理与安全防范机制。这个机制包括有专门的研究机构不断跟踪中国利用外资的相关信息,履行产业安全的预警职能和研究职能,不间断地监控和研究整个产业的经济运行状态。这个机制还包括产业安全预警体系,即由国家或行业协会选择和构建一套能够全面、动态、及时反映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指标体系,确定指标预警界限。一旦发现经济运行的有关指标接近或超过预警值时,就及时提出预警,政府及相关产业调控部门能据此迅速应对。参考文献:1.包群,吕越.外商投资与我国环境污染——基于工业行业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XX(3)2.王佳.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工业环境污染的相关性研究.经济与管理[J],第26卷第2期3.蒋桂萍.跨国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与对策.商场现代化[J],20XX年12月(上)4.夏友富.外商投资中国污染密集产业现状、后果及其对策研究.管理世界[J],1999(3)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站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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