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30.50Z04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DB42/T529—2009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Th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therecoveryplaceofrenewableresourcesinWuhan2009-01-20发布2009-03-01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2/T529—20091DB42/T529—20092前言为了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特制订本规范。本标准参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准(行业标准框架)》,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设置和管理技术规范》(DB31/T353)制定。本标准由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武汉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本标准起草人:胡发安、杜国庆、吴迪、万汉平、黄河。本标准由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DB42/T529—2009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要求和管理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包括居民区回收点、回收站、集散交易市场和加工工业园)的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2.1再生资源Renewableresources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止、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2.2居民区回收点residentialareasrecyclepoint设置于居民区,专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场所。2.3回收站recyclebin负责接收某一区域范围内居民回收点和其它回收渠道回收的再生资源,并进行简单分类、整理的场所。2.4集散交易市场collectionanddistributiontradingmarket接收再生资源物资,并进行分拣、加工、储存、运输、交易的场所。分为综合性集散交易市场和专业性集散交易市场。2.5综合性集散交易市场comprehensivecollectionanddistributiontradingmarket接收多品类再生资源物资,并进行分拣、加工、储存、运输、交易的场所。2.6专业性集散交易市场professionalcollectionanddistributiontradingmarket接收单一品类再生资源物资,并进行分拣、加工、储存、运输、交易的场所。2.7加工工业园recycleprocessingindustrypark对从事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特定区域。3基本要求3.1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装饰装修要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和消防安全等要求。3.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DB42/T529—200943.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经营者要加强行业自律,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4建设要求4.1回收站(点)建设要求4.1.1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回收点按城区每1000—1500户居民、乡镇按每1500—2000户居民1个的标准设立。回收站可根据辖区资源的差异按每个街道1—2个的标准设立。4.1.2居民区回收点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20㎡。回收站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00㎡。4.1.3经营者应持有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1.4居民区回收点应为封闭式建筑。回收站应筑有围墙,分类整理场所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的顶棚。4.1.5所有站、点应有适用的办公和堆场并设有隔离栏,场地地面平整硬化,回收站周围应有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连的导水沟渠。4.1.6回收站、居民区回收点的照明、电器线路应用阻燃材料保护,配电开关应安装在阻燃材料上,并设于仓库外。4.1.7配置氧割设备的经营场所,应独立设置氧气气瓶间。4.2集散交易市场建设要求4.2.1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城郊结合部附近选址,并建立绿化带与居民区相对隔离。4.2.2综合性集散交易市场用地原则上不少于6万㎡;专业性集散交易市场用地原则上不少于3万㎡。4.2.3集散交易市场摊位应保持相对固定,并设有隔离装置。4.2.4集散交易市场应建有结算中心、商务办公等服务机构,配置与回收利用相适应的起重、过磅、运输等基础设施设备。4.2.5场内应配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道路、消防及水、电管网,修建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连的排水沟渠。4.2.6场内应具备防止和处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溢散、渗透的必要设施。4.3加工工业园建设要求4.3.1园区规划设计要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体现充分回收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4.3.2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选址,并建立绿化带与外部相对隔离。4.3.3园区应具备满足建设工程的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4.3.4承载年加工处理80万吨以上再生资源的能力,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万㎡。4.3.5有可靠的电力、供水供应,排水系统与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相连通。4.3.6承载科研开发、物资加工与储存等功能。4.3.7园区内应配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道路、消防及地下水、电管网。4.3.8园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遵循功能分区的要求,基本单元应包括生产加工区、服务管理区、科研开发区和污染处理区等区域。其中生产加工区应按再生资源物资类别分设不同的专属加工区。各功能区间相对隔离。4.3.9生产加工区地面应做防水防渗漏处理;对具有腐蚀性物资区间,地面要做防腐蚀处理。4.3.10各专属加工区要根据不同工作特性,配置防止废弃物溢散、恶臭及影响周边环境的必要技术措施。4.3.11统一建设供电、供水、消防安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中心等园区公共基础设施。5管理技术要求5.1回收站、点管理要求DB42/T529—200955.1.1回收站、点应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指导价格、统一计量器具、统一回收车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5.1.2回收站、点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证照、行业管理制度、服务公约、收购品种及收购价格表。5.1.3从业人员经培训后,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5.1.4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具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识,并按期做好检定。票据、价目表、统计表等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5.1.5建立购销台帐制度,使用统一的登记台账簿。5.1.6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对物品名称、数量、出售人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应保留至少2年。5.1.7经营场所收购物品应分区堆放,堆码整齐,并留有消防通道。5.1.8经营者(含集散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在工商执照核定范围内开展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5.1.9经营者(含集散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a)枪支、弹药;b)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及其容器;c)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d)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共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e)公安机关通报寻找的涉案物品或有涉案嫌疑的物品;f)淫秽物品;g)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5.2集散交易市场管理要求5.2.1建立由所在区行业管理部门、市场业主、经营者代表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5.2.1.1批准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有关环保、治安、消防、卫生、外来人口、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管理制度。5.2.1.2协调处理市场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市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向客户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市场的经营情况。5.2.1.3监督指导市场交易活动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5.2.1.4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5.2.2交易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5.2.3市场实行分区管理,经营区和生活区分离、经营区内金属区和非金属区分离。5.2.4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化交易及管理系统,使市场经营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5.3加工工业园管理要求5.3.1对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实行区划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水、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5.3.2建立由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园区业主、经营者代表组成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5.3.2.1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制定园区发展规划。5.3.2.2协调园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各项优惠政策。5.3.2.3制定企业入园标准及园区环保、治安、消防、卫生、外来人口、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管理制度。5.3.2.4根据入园标准,对进入园区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进行资格审查。DB42/T529—200965.3.2.5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5.3.3所有入园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在入园前要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环保部门审批。5.3.4所有入园企业在投产两年内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