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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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商银行“方信理财”212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一、风险提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浙商银行(以下称“本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方信理财”212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是本行推出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者本金有保障,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本说明书中的“预期年收益率”不代表本行对投资者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在发生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理财收益可能最低为零。二、产品概述产品名称“方信理财”212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081007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风险等级低风险适合客户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个人客户;机构客户是否有投资经验要求否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投资期限85天产品规模不高于1亿元预期年收益率2.8%;其中,单笔申购金额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为2.9%,单笔申购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为3.0%产品发行期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5日,共6天采用时间优先方式发行,额满停止发售起始日2010年7月6日到期日2010年9月29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本行提前终止条款资金到账日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理财资产托管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年托管费率不超过0.05%起点金额5万元,超过部分须以万元为单位累进—2—提前终止权客户无提前终止权;本行有提前终止权:当本行认定市场变化不利于本理财产品运作的情况出现时,本行可提前结束理财产品,并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质押与提前赎回客户不能办理提前赎回,不能办理质押贷款资金证明客户可办理理财业务委托资金证明税款本行向客户支付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客户自行缴纳,本行不代扣代缴,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由本行代扣代缴的除外其他规定本理财产品发行期最后一日,客户不得对当日或之前已申购成功的本理财产品进行撤销或减少申购金额三、投资对象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租赁”)以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知名企业客户作为租赁资产池资产的遴选标准将租赁资产交付信托,成立“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交付信托后租赁资产的收益归属于“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入池资产具有同质性和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本理财产品购买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剩余信托利益。华融租赁公司拥有次级受益权。“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为本理财产品提供了以下信用提升(信用增级)措施:(一)优先和次级受益权。通过受益权分层设计,在收益权信托的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获得足额偿付前,次级受益权不参与信托财产分配,确保优先受益权的优先实现。(二)超额资产支持。租赁资产池内的资产价值远大于银行理财的规模。(三)华融租赁对信托计划项下的租金现金流承诺补足。若信托项下当期租金缴收发生不足,则由华融租赁按照约定承诺补足。本理财产品相关方介绍如下:(一)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浙江省杭州市。该公司前身为中国租赁公司浙江省代理部,后于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设立为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2006年3月股本结构重组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并于2007年8月更名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2月4日,该公司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为20亿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份占其总股本的99.9009%。(二)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杭州市教工路18号,其前身为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全国最早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之一,也是浙江省首家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自2002年5月8日重新登记以来,截止目前,所有已结束的信托计划均按期向投资者进行了兑付,按时兑付率达到100%,且全部实现或超额实现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所有存续的信托计划运行正常。四、理财产品收益测算—3—(一)收益来源: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于“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入,未来三个月内预计可实现的租金收入和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转让价款之综合收益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将在3.0%以上,预期年收益率可实现。(二)收益计算公式理财收益=本金×实际理财期限(天)×实际年收益率÷365;其中,实际年收益率=运作年收益率-运作税费率-年管理费率运作税费率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信托报酬和银行托管费等所占的比率;当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税费率后小于或等于预期年收益率时,不收取年管理费;当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税费率后大于预期年收益率时,超过预期年收益率部分为年管理费率。(三)情景分析情景1:如果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后,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税费率后大于等于3.0%,则客户收益情况为:客户购买金额实际年收益率客户最终收益10万2.8%100000×2.8%×85÷365≈652.05(元)100万2.9%1000000×2.9%×85÷365≈6753.42(元)300万3.0%3000000×3.0%×85÷365≈20958.90(元)情景2:如果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后,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税费率后为2.9%,则客户收益情况为:客户购买金额实际年收益率客户最终收益10万2.8%100000×2.8%×85÷365≈652.05(元)100万2.9%1000000×2.9%×85÷365≈6753.42(元)300万2.9%3000000×2.9%×85÷365≈20260.27(元)情景3:如果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后,运作年收益率扣除运作税费率后为2.8%,则客户收益情况为:客户购买金额实际年收益率客户最终收益10万2.8%100000×2.8%×85÷365≈652.05(元)100万2.8%1000000×2.8%×85÷365≈6520.55(元)300万2.8%3000000×2.8%×85÷365≈19561.64(元)(上述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最不利的投资情形为投资者收益为零。五、风险揭示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一)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对理财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影响,从而影响理财财产的收益。本理财产品不能排除因政策调整影响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4—(二)信用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融资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影响投资人理财收益的实现。(三)市场风险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产品存续期间内,市场基准利率发生变动,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价格可能会因基准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四)流动性风险理财期间,投资人的理财资金不能提前赎回,可能因理财资金缺乏流动性而遭受损失。(五)其他风险战争、动乱、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投资人理财收益的实现。六、信息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本行网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投资者应及时查看,以免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约定如下:(一)定期报告:按月报告。本行一般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产品信息披露”中向客户提供截至上月末的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特殊情况下本行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二)重大事项披露:当本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出现时,将通过网站或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七、申购办法(一)个人客户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行开立的商卡,并在商卡主账户内存有足额申购金额,填写《浙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申请书/协议书(个人客户)》申购。个人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经过本行的风险偏好测评,并在《浙商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偏好测评表》上签字确认。经评估不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客户,如仍自愿购买的,须在协议书“客户主动要求购买产品确认”栏签字确认。(二)机构客户机构客户经办人填写《浙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申请书/协议书(机构客户)》申购,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4.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机构客户在本行尚未开立存款账户,须先开立存款账户后再行申购。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浙商银行总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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