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及D零件培训教材XXXX[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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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张日球日期:04-6-8版本:第二版注:未经本人授权,任何不得修改,本人保持版权的拥有权。产品责任及D零件培训产品责任及D零件培训课程声明:本课程将有助于各级员工对产品责任的法律基础有所了解。注意:本课程并不提供法律咨询!它只是对一个高度复杂的领域作入门指导。如果你希望或必须深入了解掌握,没有法律帮助是不行的。了解其重要性当高速行驶的轿车油箱突然漏油、轮胎突然爆胎、制动系统突然失灵……,其结果是可怕的,所以主机厂对这类涉及人身安全的零件非常重视,其要求要比一般零件高出许多。这类零件的范围广,除上述零件外,还有玻璃、雨刮器、安全带、……。在国外,在法律上对汽车生产厂生产的所有汽车都应满足的最低要求作了规定,所以汽车生产厂(包括横向配套厂)就有义务出具证明,这样就可确保配套厂与汽车生产厂不会因他方的责任而蒙受损害。为了充分履行生产者的义务,除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零件外,有些主机厂还将“出具证明的义务”扩展到安全零件。唯有高质量才能确保人们最为担心的厄运从最大限度上得以遏制。随着我国的法律不断健全和轿车进入百姓的家庭,消费者对安全件的认识会不断提高,法律的意识也不断地得到加强!产品责任及D零件培训美国汽车事故法律判决案例(96年)品牌亿美元次品说明损伤1、GM1.50雪佛莱车门锁瘫痪2、Ford1.285PINTO油箱严重烧伤3、Ford1.07MUSTANG油箱严重烧伤4、GM1.05PICKUP卡车油箱严重烧伤5、铃木0.9SAMURAI操作系统瘫痪6、Ford0.624BRONCOⅡ操作系统脑损伤7、GM0.57OLDSMOBILE无汽油关闭阀两人死亡8、丰田0.43COROAN油箱严重烧伤9、Ford0.4PICKUP安全带14岁少年瘫痪10、Ford0.25BRONCOⅡ操作系统瘫痪产品责任及D零件培训保险公司车辆起火制动器失灵顾客排放超标法院供应商分承包商整车制造商索赔提供无责任证据投保罚款、禁止销售赔偿调换车辆责任团体索赔提供无责任证据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规要求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的法律中,对制造厂这样规定:如果在一个车型的批量生产中有错误次品出现,而这些产品缺陷会严重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那么这批车辆必须重新运回特约维修站并无偿修理。产品责任和D零件的概念一、产品责任的概念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人员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二、D零件/D项目的概念“D零件”全称是存档责任零件,零件图纸上有“D”标记的零件为“D零件”;“D特性值”是指在技术资料中注明需存档的特性值,相关标准上用秃宝盖表示、“TLD”标记的特性是“D特性”。区分D零件/D项目并记录备案的目的(产品责任)汽车上许多零部件都与安全性有关,世界各个国家都制订了安全条例,违反安全条例可能引起下列后果:罚款(德国最高罚款1.6亿马克)车辆返厂、调换车辆禁止生产销售生产车辆为维护主机厂和相关供应商的利益,要对D零件/D项目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做认真全面的记录,一旦发生严重的问题,这些记录资料便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存档的目的:违法责任:责任的转移。参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侵权责任:产品缺陷的负责。参照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参照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国产品责任法规介绍(违约责任)1999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有关违约处罚。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在第七章的第107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第七章的第108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国产品责任法规介绍(违约责任)在第七章的第111条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第61条款的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明确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货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在第七章的第112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国产品责任法规介绍(违约责任)在第七章的第111条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第61条款的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志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明确的,受损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货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在第七章的第112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关部分免责或免职的可能性在第七章的第110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以下情形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第七章的第117条和118条款规定如因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的可能•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当事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性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该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违法责任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产品质量犯罪的规定: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刑罚适用共四档。对于违法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于违法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于违法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于违法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违法责任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刑罚适用共两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第414条规定的,包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刑罚适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扔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犯罪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的犯罪;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违法食品的犯罪;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犯罪;第145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第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质华妆品的犯罪;侵权责任2000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方面的责任规定:第四章第40条规定应予以赔偿: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赔。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签定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侵权责任第四章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第四章第一线45条规定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侵权责任第四章第43条规定赔偿范围: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者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审者死亡,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水平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第四章第42和第43条规定产品责任倒置和追赔的规定:由于消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责任,一方如已赔偿,可向负有责任的另一方追赔。第四章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侵权责任第五章规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处罚规定:其中的第49条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有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提高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残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金额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惩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惩处规定:有关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和义务的规定:在第二章第7条款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第三章第16条款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三章第16条款规定了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具体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说明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有关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规定在第七章第40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加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销售失准备、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通货、补足商品粮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有关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在第七章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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