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浙企资发〔2010〕107号各市、县(市、区)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为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要求,省局起草制定了《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现将全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暂行办法》为法规依据,扎实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进一步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二、规范整顿对象规范整顿的对象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三、规范整顿目的规范整顿的目的是通过对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全行业排查清理、规范整顿,并向符合《暂行办法》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担保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以进一步规范我省担保行业秩序,促进担保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四、规范整顿要求省内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1、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是货币资本;互助型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2、不低于净资产60%的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3、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90%。(二)担保业务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2、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1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三)从业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四)风险控制1、放大倍数、风险集中度、准备金提取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2、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规则、保前调查和保后监管、风险预警及处置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五、规范整顿程序(一)自查整改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根据《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对照条件标准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逐项进行整改。符合标准的可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各地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担保机构的自查与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二)、申请上报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自查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应向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递交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统一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由省中小企业局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属担保机构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担保机构自查整改符合条件的,向省中小企业局提交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三)材料要求1、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应递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和电子版,其中县、市各一份,省局两份):(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份末在保责任余额明细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4)公司章程;(5)风险控制制度;(6)担保机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如不是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执行的,还需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前有关资本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7)股东资信证明材料,包括:(1)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2)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和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包括:任职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履职计划书、陈述书、承诺书、有关会议决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的)(参考附件2)。(9)营业场所证明;(10)参加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提交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等级证明;(11)已领取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2)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2、2010年3月8日后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还需提交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比例股份股东,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资信证明;(四)申请时间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应在2011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次审核合格后,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五)整顿结束规范整顿期结束,对资本金实力、业务量指标、审慎性指标、规范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进行告知,并责令整改。整改后,符合《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颁发经营许可证。六、工作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并申领经营许可证,确保全省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加强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对担保行业未来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领会相关的文件精神,充分估计工作中的困难性和复杂性,按照全省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区、本系统的整顿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周密组织实施,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整顿工作落到实处。(二)注重工作方法。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整顿中注意把握规范与效率并存的原则,既要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把好监管关,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增加企业负担,尽可能快地完成规范整顿工作;注意加强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打好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同时,注意在工作中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三)切实维护稳定。各地要仔细深入研究当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状况,优化融资性担保结构。对整改过程中有较大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妥善处置,努力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附件1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从业人数经营业务范围股权结构(包括全体股东)股东名称法人股东所属行业和成立时间自然人股东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金额出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拟任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主要合作银行(前三位)在保余额(万元)公司承诺本公司依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进行规范整顿。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错误,虚假信息,本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科室意见:领导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处室意见:领导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申请书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依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筹)拟聘任下列人员担任相关职务:一、董事载明以下内容:拟任董事数量、拟任人员姓名、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二、监事载明以下内容:拟任董事数量、拟任人员姓名、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三、高级管理人员载明以下内容:拟任董事数量、拟任人员姓名、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承诺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错误,虚假信息,本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申请授权人签字:年月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拟任职务工作学习经历载明内容:19××年至××××年,××××公司任××职务,从事××××相关工作;……在××××学校学习获得×××学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拟任职务工作学习经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拟任职务工作学习经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拟任职务工作学习经历(填写不下,请另附页)陈述书陈述书包含以下内容:一、拟任人无犯罪记录,在履行职业相关的工作职责时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三、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拟任人签名:年月日承诺书承诺书包含以下内容:一、拟任人提交的个人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二、拟任人在履职后,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尽责履职。拟任人签名:年月日履职计划书履职计划包含以下内容:一、拟任职务及相关职责;二、上任后如何履行相关职责。拟任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