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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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本章要求:1、了解产品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2、掌握与产品责任有关的基本概念,包括产品的含义、产品缺陷的含义、种类及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3、理解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的构成;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方式、产品责任的减免和限制4、了解国际产品责任立法的新发展和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是商品经济、科技进步和法律相应发展的产物。1)产品责任问题发端——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确立“无合同,无责任”原则2)20世纪20、30年代——适用侵权行为理论——疏忽责任——消费者需举证3)20世纪70年代——采取严格责任二、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产品责任的特征1、因为缺陷产品引起2、属于侵权责任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产品责任法是有关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责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产品缺陷而引起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原则——完全的侵权责任3、性质——强制性的公法4、立法目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一、产品含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中国)二、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不符合该标准。(中国)产品缺陷的种类:1)制造缺陷2)设计缺陷3)警示缺陷4)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缺陷第二、三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一、合同理论——违约责任二、疏忽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理论三、担保责任原则四、严格责任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根据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违约责任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合同理论——违约责任产生于19世纪中叶,责任必须基于双方必须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案例1:英国的Winterbottomv.Wright(1842)案:一位因车轮缺陷而受伤的马车夫由于和车轮制造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而败诉。next案例2罗得曼诉霍力德1851年,原告被她的丈夫买来的煤油灯炸伤,要求煤油灯的制造商即被告赔偿。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原告无法获得赔偿。return二、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又称过失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疏忽造成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原则首先在1916年麦克弗森诉布克汽车公司一案中首先确立,打破了过去“无合同,无责任”的原则。next案例3麦克弗森诉布克汽车公司1916年,原告购买了一辆布克公司生产的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发生爆炸,麦克弗受了伤。汽车轮胎是由一个声誉良好的配套商制造的,由布克公司购买并装在自己的汽车上。在审理的过程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布克公司在装配轮胎前,经过认真的检测,这只轮胎的缺陷是应该被发现的。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应承担疏忽的责任。next案例4英国Donoghuev.Stevenson.(1932),原告喝一瓶姜汁啤酒时,发现瓶中有一只腐烂的蜗牛,原告因此致病。next适用疏忽原则,受保护者的范围扩大。但原告须负举证责任以证明:(1)被告有疏忽;(2)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3)其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4)原告对产品的缺陷未知;(5)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存在问题——举证困难return三、担保责任原则违反担保责任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next案例5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卖方违反明示担保被告通过广告宣称:本汽车挡风玻璃是钢化玻璃,即使遭受强大冲击也不致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从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在驾驶中由于飞石打碎了挡风玻璃,致使原告左眼失明。法院判决福特公司承担明示担保责任,赔偿原告损失。next案例6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卖方违反默示担保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套咖啡器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脸上,致使原告受伤而起诉。法院认为咖啡具的过滤器槽口不适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即产品不具备作为商品销售的基本功能。因此判决被告承担其默示担保责任,应赔偿被告所遭受的损失。next案例7海宁森诉布鲁姆费尔德汽车公司——卖方担保义务对象范围扩大原告的丈夫从某一零售商处买了一辆汽车作为圣诞节礼物送给原告,原告驾车外出时,因方向盘失灵而撞车受伤,原告于是起诉制造商和零售商求偿。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决:虽然海宁森夫人不是购买者,但它仍有权获得对自己人身伤害的赔偿金。并宣布,“应把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负担的商销性默示担保扩展到汽车的购买者、购买者的家庭成员或其他购买者同意占有或使用汽车的人,在进行补偿时,必须考虑这些人。next存在问题:依然以被告的过错为基础,原告须证明:(1)伤害和损害的发生;(2)产品存在缺陷;(3)缺陷是伤害的原因;(4)确存在担保与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5)他是担保的受益人return四、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应承担责任,即不以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作为追究产品责任的原则。该原则是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的结合与发展,1944“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首先提出,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正式确立。next案例8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原告的妻子——格林曼夫人,购买了尤巴电器公司的一种电动工具,送给丈夫作为圣诞节礼物,原告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时,被电动工具飞射的木片击中头部而受伤,原告以违反担保对该电器制造商提起诉讼。加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当制造商将一件产品投入市场时,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如果该产品被证明有缺陷,并且致人伤害,该制造者对损害负有侵权方面的严格责任。———格林曼规则next案例9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原告埃斯科勒是一家餐馆的女招待。当她将一批瓶装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一瓶爆炸,她的手严重受伤。加州法院根据严格责任判定被告应当赔偿。理由:如果一个制造商将一件产品投入市场知道产品将不经检验就被使用,而这件产品又被证明确有缺陷并会对人类造成伤害,那么,他就应该负绝对责任next根据这项原则,只要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则不论卖主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也不论卖主在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卖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制定产品责任法时,大多数都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next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一、《斯特拉斯堡公约》(1977年)1、原则——严格责任;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与死亡2、瑕疵——安全标准3、责任主体——制造商、进口商、名称或商标出示者、供应商4、赔偿限额——最低限额(不得少于20万德国马克)5、时效——诉讼时效:3年;产品责任时效:10年二、、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1985)1、产品责任适用原则——严格责任2、责任主体3、损害赔偿范围——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害(不含“痛苦”赔偿)数额——不超过500欧元的损害不予考虑。赔偿总额不超过2500万欧元。4、时效三、《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公约对“产品”的范围,“损害”的含义以及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严格责任的人员作了规定;法律适用:(1)适用损害地国家的法律;(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四、产品责任的新发展1、对产品一条龙管理,扩大产品责任2、集团诉讼代之以个人诉讼第五节、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一、推行全程产品责任制二、推动全球烟草控制三、召回制势在必行第六节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一、立法状况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1、责任主体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都是产品责任的主体。但是,运输者和仓储者为产品责任的间接主体。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1)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2)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产品责任3、产品的范围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初级农产品不包括在内。4、缺陷含义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5、损害赔偿的范围(1)缺陷产品本身及其损失承担责任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2)缺陷产品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具体赔偿范围:根据伤、残、亡以及财产损失情况而定。注意:不含精神痛苦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XF4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XF51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XF55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F55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6、产品责任的免除(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诉讼时效时效的定义: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四年以下为一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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