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招生合作协议书甲方:电话:传真:邮箱:乙方:电话:传真:邮箱:为了规范“北京大学中国企业家(后EMBA)特训班”面向全国各地区的招生咨询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北京大学中国企业家(后EMBA)特训班”项目代理招生事宜进行合作,特拟订以下细则,具体约定如下:一.代理期限:(一)代理期限自201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在代理期限结束前一个月内,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协议。二.权利和义务:(一)甲方:1.保证该项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招生资料,培训招生人员,协助代理方工作。3.乙方如果有违犯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4.甲方负责教学管理和授课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的招生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二)乙方:1.乙方有义务在协议范围内为招生报名工作积极开发市场,并确保其招生人员不做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随意承诺,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2.乙方不允许以此项目的名义做其它与招生无关的活动或事宜宣传。3.乙方不参与任何教学活动及涉及到的课程事宜。4.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负责招生工作,直到招生的学员资料(报名申请表及其它报名所需资料)以及学费汇款汇到学校帐户为准。(须提供学员汇款凭单)5.在招生过程中学费不予以优惠,若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若擅自给学员优惠,优惠部分由乙方承担。6.乙方不得向学员收取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甲方在未收齐学员费用时不承担任何相关的法律责任。7.乙方对甲方支付的招生代理费须向甲方出具有效发票。8.代理招生个人的条件必须与北京贤仕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不发生冲突(即代理招生个人不能供职于代理招生公司),一经查实,相关代理费用全部给予代理招生个人所属公司。9.乙方可以在()的官网上刊登“北京大学中国企业家(后EMBA)特训班”招生简章。三.利益分配:(一)乙方利益第2页共4页项目名称学费标准乙方的招生人数甲方给乙方的返还比例乙方实得中国企业家(后EMBA)特训班37600元/人1—4人15%5640元/人5—10人20%7520元/人11人以上部分25%9400元/人注:按阶梯比例分配方式,以每次开班招生实际人数*实际缴费数额*提成百分比,为实际所得。(二)乙方招生提成的获取甲方将视第一单元课程结束后的一个周以内,以学员全部费用总额到帐为结算依据,确认学员不退学的前提下一次性返款。如学员已交学费,且已参加课程的,甲方予以返款,产生款项将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乙方领取提成时一并将发票带到。如果乙方没有发票,甲方收取开出发票金额的8%作为代缴税费。四.非独家性原则:乙方在协议范围内非独家代理甲方该项目的招生代理事宜。五.保密性原则: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中涉及到的全部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如果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六.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向对方出据书面通知,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围将遵守国家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七.解决争议的办法:(一)协商解决。(二)仲裁。(三)至本协议签定的地方法院解决。八、自合作书签定之日起,双方合作生效,至合作终止日期为合作终止。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作书一式二份,双方盖章并签字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以备留存。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签约人:乙方签约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通讯地址:燕园资源大厦4层423室邮编:100080邮编:日期:2010年7月1日日期:年月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第3页共4页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乙方: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QQ:地址: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第4页共4页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乙方: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QQ: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