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各相关企业:为配合好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专项和全国农产品食品专项整治现场会的召开,现将有关《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问答摘录和相关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材料整理下发,请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对照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完成目标要求的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全国农产品食品专项整治现场会的召开。青岛检验检疫局2007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问答(摘录)问:《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减少、杜绝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明确、补充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3—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特别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承担哪些义务?答: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4—告。二是,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是,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问:《特别规定》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哪些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答:为了更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问:《特别规定》在加强对产品进出口的监管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5—答:为了确保进口到我国的产品的安全,保障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特别规定》对进口产品的监管作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进口产品的安全要求。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三是,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四是,严格产品进口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良好形象,整顿产品出口秩序,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作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6—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二是,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对出口产品进行检验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三是,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四是,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这些目标,不是一般地完成某一项或几项任务,而是要在解决突出的同时,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扎实细致的工作,建立起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简称两个链条、一个体系、一个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将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摘自: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答记者问)—7—全国专项整治行动时间国务院确定:从2007年9月—12月,利用4个月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国家质检系统开展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概括起来说主要是8大任务,20个工作目标。8大任务,就是做好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进出口产品和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消费品等8个方面的专项整治。要经过专项整治,达到以下20个工作目标:——农产品整治方面。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加工食品整治方面。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流通领域食品整治方面。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餐饮消费整治方面。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的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药品整治方面。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猪肉整治方面。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8—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消费品等产品整治方面。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进出口产品整治方面。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摘自:吴仪副总理于2007年8月23日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青岛检验检疫局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开展10个专项整治行动,达到20个目标,实现15个100%。一、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备案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实现出口食品(尤其是肉类、蔬菜、水产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输往重点国家的重点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主监管的备案基地,已备案种植、养殖场全面得到清查;重点出口食品、农产品区(市)实现区域化管理,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二、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实现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和添加剂生产企业100%得到清查,其自检自控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内控标准必须符合或严于进口国—9—标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三、对进口肉类等食品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实现对进口食品100%进行检验,并加强、加严重点进口产品口岸检验措施;对货证不符、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进口食品及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四、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实现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清查和分类管理,对无证经营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00%予以取缔;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健康查体、持证上岗,确保口岸食品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五、对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和饲用添加剂进行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实现对出口动植物源性饲料、宠物食品、饲用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全面清查,动植物源性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