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六章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专题七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几个概念“法制”和“法治”依法治国,涉及两个概念:“法制”和“法治”。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是不同的。法制(legality、legalsystem)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上讲的;而法治(RuleofLaw)即法的统治,就是说法律至上,标志着民主政治,同专制、人治相对立,是一种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法治”和“人治”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人治论一般同专制相联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而法治论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权威。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所以我们要实行法治,要依法治国。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和社会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依法治国的四项要求:1、科学立法2、严格执法3、公正司法4、全民守法执法为民的三项要求:1、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2、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3、文明执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1、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2、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二)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自学)(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方式的特征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案例:状告电影《英雄》插播广告2002年12月23日,张子年去浙江××电影大世界处欣赏电影《英雄》。开演后张子年却看到长达10分钟的广告片头。广告内容有曲美减肥茶、飘柔洗发水、中华牙膏、联想手机等。张子年认为,××电影大世界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强迫消费,要求退还电影票款40元,赔偿损失40元,并停止在影片《英雄》播出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2003年6月19日,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电影广告侵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采纳了原告提出的“电影院单方播放广告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的意见,认定××电影大世界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在播放影片《英雄》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电影大世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判决支持了原告张子年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浙江××电影大世界向原告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二)正确理解法律思维方式正确认识和把握四种关系:民主与法治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自由与平等实体与程序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当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主动,一个被动,就此而言他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的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双方又是互相依存、相互贯通的。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他们相互包含、相互渗透,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总量上等值的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中,法律权利和义务互相包含。法律的权利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案例邮局迟送准考证,考研泡汤赔偿案原告:陈建,男,23岁,橦柏县人。1995年陈建考入上海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1999年10月报考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研究生,由于寒假将至陈建要求北大将准考证寄往其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橦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北京大学于1999年12月30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出准考证,橦柏县邮政支局于2000年1月2日收到邮寄准考证的邮件,但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建,而北京大学确定的考研日期是2000年1月22、23、24日,待陈建接到准考证时,考验日期已经过了10天,陈建的考研资格被取消。该事件对致力于考研而家境又贫寒的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后来陈建的父亲仔细查看了信封上的邮戳,一个邮戳证明此信从北京发出的时间是99年12月30日;另一个邮戳是橦柏县邮政局毛集支局加盖的,时间是2000年1月2日。也就是说,这封事关陈建命运的信在毛集支局被放了整整1个月零1天。陈建多次到毛集支局交涉,支局只同意按《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其数额只有几十元钱。2000年5月10日,陈建一纸诉状将橦柏县邮政支局告上法院,要求该局赔偿精神损失费、备考误考费共计3万元。在庭审的过程中,原被告对延迟投递的事实没有争议,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邮政局对其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如果适用《邮政法》,那么原告陈建得到的赔偿最多为几十元;而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原告的诉讼则可能得到支持。对此,陈建的律师认为,本案适用于《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邮政法》。而被告橦柏县邮政局认为,邮政局的过错应适用于《邮政法》及邮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因为《民法通则》是普通法,《邮政法》是特别法,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法院认为,公民使用邮政通信的行为,是与邮局达成了一种实践性合同,公民足额支付邮资并将信函交给邮局,就与邮局之间产生了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邮局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将信函送达,本案中,由于被告邮局工作人员的极端不负责任,造成邮件延误,致使原告不能参加考试,精神受到极大损害,理应赔偿。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辩解的赔偿标准不适用于本案,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3种情形的赔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人员不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本案适用《民法通则》。一审判决陈建胜诉,被告橦柏县支局向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的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的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的履行法律义务。案例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获死刑亿万富翁雇凶杀人袁宝璟,辽宁沈阳市人,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31岁成为当时全国最年轻的上市公司董事长,32岁获得世界传媒举办的“世界创业者大奖”,成为我国获此奖项的第一人,被誉为北京的“李嘉诚”,在证券业有“中国股票第一人”的名号。30岁时,捐资1000万在全国学联设立了著名的“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这是全中国级别最高、影响最大的奖学金。1996年秋天,袁宝璟怀疑在四川成都炒期货时损失9000万余元是刘汉与证券交易所所修改规则所致,汪兴便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袁的认可,尔后,袁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1997年2月1日晚9时,受袁宝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在四川广汉市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因未击到刘,便逃离现场。1997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要举报袁宝璟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2001年出,袁宝璟向袁宝琦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之后,袁宝琦提出“杀人”,袁宝璟表示“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之后,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袁宝福向袁宝森提到此事,袁宝森主动去做。11月15日,袁宝森持刀将从家出来的汪兴砍为重伤。事后袁宝琦交给袁宝福9万元人民币。汪兴被砍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再次向袁宝琦提到此事,说不行就办了他,之后袁宝琦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袁宝福18万元。袁宝福和袁宝森密谋后,于2003年10月4日23时许将汪兴连开两枪,汪当场死亡。四被告一审判死刑辽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宝璟(琦、森、福)无视国法,袁宝璟因怀疑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导致资金损失,伙同袁宝琦雇凶杀害刘汉未遂,又因受汪兴敲诈恐吓,而雇凶杀人,由袁宝琦(森、福)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四人一审全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四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执行前袁宝璟的妻子表示要将其巨额财产回赠社会,以立功的方式减轻刑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解析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是说,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袁宝璟设立奖学金、捐赠巨额资产,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大立功表现,我国《刑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别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体与程序的关系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相辅相成、不可分离、互相包容)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案例:赵作海的冤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案情结果:2010年5月5日省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获赔65万元)。

1 / 3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