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3A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产品质量责任必须依其归责原则来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以及赔偿的范围和方法。具体:第四节产品质量民事责任(P95)21、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的,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生产者消费者严格责任销售者严格责任因为连带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消费者销售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销售者生产者过错责任(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P98)产品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体包括:(1)设计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不符合安全性能指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2)原材料的缺陷原材料的好坏对产品质量影响很大,尤其在食品、药品等方面常引起副作用,甚至影响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3)制造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是指引产品生产中的不当,致使产品质量未达设计或预期的要求。(4)指示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是指产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未作充分、适当、正确的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即“无损害,无责任”。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一,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而不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例如,外力的破坏、受害人的故意等;第二,损害赔偿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前提条件,只要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并且因此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陷与瑕疵(P96)1、“瑕疵”一般指微小的缺点,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2、“缺陷”则是针对较大的质量问题而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3、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瑕疵和缺陷不等于瑕疵缺陷4、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瑕疵是一般质量问题;缺陷是严重质量问题。第二,在求偿对象上:对瑕疵,用户、消费者应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缺陷,用户、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在赔偿方式和标准上: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三)、损害赔偿范围及责任形式(一)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1、生产者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2)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例: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消费者陈某的起诉,状告上海某品牌化妆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其脸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该化妆品厂赔偿其3万元的损失。在法庭上,化妆品厂承认陈某使用的化妆品确为该厂生产,但该产品是正在研制过程中的实验品,并没有投入市场,不清楚陈某是从哪里得到该化妆品的。陈某向法庭陈述:其使用的化妆品是其男朋友刘某送的,刘某是这家化妆品厂的产品检验员,并告诉她该化妆品下月将在市场上出售。法院传唤了刘某,刘某向法庭证实:一,他是该化妆品厂的产品质量检验员,产品是从成品车间拿出来送给女朋友的。二,该化妆品不是实验品,是下月将在市场出售的正式产品。刘某当庭出示了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和该厂在下季度出售该产品的广告宣传。法院立即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该化妆品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该厂生产的化妆品不存在对人体皮肤损害的缺陷,是合格产品。法院又请皮肤专家对受害人陈某进行皮肤测试,皮肤专家的结论是陈某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某些化妆品的使用具有严重过敏性。[案例]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某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第2、41条)问:高某能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根据是什么?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1)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①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②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③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受害人的求偿权与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2)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先行赔偿,若责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若责任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四)损害赔偿范围1、人身伤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精神损害赔偿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东风公司在月亮百货公司购买由太阳公司生产的“太阳”牌电暖器50台,分别放置在东风公司的50间办公室中作取暖用。其中一台电暖气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职工李明重伤,李明所在的办公室起火。1.本案的原告、被告各是谁?2.本案中电暖气爆炸所产生的损害包括哪些?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完全相同?案例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案例2009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1)请问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讨论:地板出飞虫[案情]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是质量瑕疵,属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是违约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板出现飞虫,不仅是质量瑕疵,而且是产品缺陷,属于产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诉讼。[案情]今年年初,某中心的部分员工到某县大峡谷风景区旅游。到达的当日中午下起了小雨。此团体的部分人员乘坐景区内某滑道公司经营的滑道车下山。因雨水冲刷滑道及滑道车,导致部分滑道车刹车失灵相撞,致使于先生骨折。于先生为此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不久,于先生以侵权为由将滑道公司告上法庭,并追加提供滑道设备的某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对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滑道公司的滑道设备由设备公司制造并负责安装。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滑道公司的滑道车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滑道车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质量瑕疵的产品。问题:1.本案中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2.设备公司与滑道公司对于先生的损失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7(五)时效和争议的解决1、时效(1)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P101)(2)赔偿请求权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案例:2011年8月,某市的李某和张某、王某聚在李某家一起聊天、喝酒。喝完洒后,大家仍觉不够尽兴,李某就让儿子小李去买点啤酒回来。小李到离家不远的食杂店买了几瓶某啤酒厂生产的“阳光”牌啤酒,李某和张某、王某继续喝酒聊天,突然桌上一瓶啤酒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击中了王某的右眼球。经诊断为角膜巩膜破裂,眼球穿孔。鉴定结论为伤残六级。王某在进行医疗过程中,共花去费用近2万元。王某于是向食杂店要求赔偿,食杂店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啤酒,“阳光”牌啤酒是某啤酒厂生产的,应当由某啤酒厂来进行赔偿。王某多次向食杂店索赔未果,2012年9月,又向某啤酒厂索赔。某啤酒厂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身体造成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现在诉讼时效已过,因此拒绝赔偿,王某无奈诉之法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例:电冰箱使用到第11年突然漏电,王某因此受到人身伤害,然去找厂家,厂家却说:“法律规定,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是10年,这冰箱已经出厂11年了,你的损失我们不用赔。”但产品说明书上却写明:本产品安全使用期为15年。302、争议的解决(1)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直接向法院起诉。31第五节行政和刑事责任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1、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2(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3(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1 / 4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