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义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办公室主任医师高婷2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修订——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全国爱卫办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6月再次修订颁发《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2010】3号)——2014年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标准有强制性,卫生城市必须达到标准才能获得卫生城市称号——标准又有引导性,其内容是根据传染病防治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的,把那些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化政府要落实的重点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目标,具体化为标准,有利于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对感染性疾病科建立,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标准的关注。)——标准主要服务于创建,作为卫生城市的创建目标、标准,执行者落实要求是全面的。----实施、落实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应从基础工作做起。不能以迎接检查为主。3要依法推动创建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标准的实施要与规划、计划目标相结合,要与现实工作紧密相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中长期规划”、“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等4统一认识:1、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标准,不是覆盖医疗卫生领域和传染病防治的全部,而且不是永远不变的,还要与时俱进。2、贯彻落实这8条标准是当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形势的需要;3、标准要求是突出重点,原则,具体落实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5具体介绍标准释义前,首先引用了法规以下几款内容,实际上是强化创建卫生城市,首先要明确实施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部分标准的工作机制与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强化创建卫生城市,同样要遵循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6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110分)指标分值(三十)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11(三十一)免疫规划15(三十二)慢性病防控20(三十三)精神卫生10(三十四)疾控机构建设20(三十五)医疗服务13(三十六)社区卫生服务12(三十七)妇幼卫生9合计8类110(三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创建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传染病防治应当遵循的总则,而且要有效果即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二是有职责即按期完成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78145关键点强调大卫生观念,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针对性预案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标准释义标准释义146.关键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910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量化评估表项目内容分值得分评价备注合计110.0110.0||||||||||||||||||||||||||||||||||||||||||||||||||||||||||||||||||||||100%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11.011.0||||||||||||||||||||||||||||||||||||||||||||||||||||||||||||||||||||||100%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4分)实验室污染和工作职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1.01.0无院内感染引发的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事故1.01.0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2.02.0无按期完成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7分)以政府名义下发的传染病防控规划1.01.0有规划内容是否涵盖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工作内容1.01.0是将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1.01.0是是否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预案1.01.0是是否开展重点疫情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1.01.0是做好监测、培训、健康教育,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02.01011(三十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实现国家纳入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接种率的目标;二是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三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的要求。12标准释义150.关键点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实现国家规定的接种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5%。依照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五苗是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151.关键点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2)疫苗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3)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13标准释义152.关键点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1)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2)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3)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4)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14标准释义15153.关键点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免疫规划)管理:(1)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3)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4)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5)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标准释义16154.关键点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标准释义17疫苗接种率达标(5分)近三年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和总结2.02.010重大预防接种事故1.01.0无各类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2.02.0≥98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7分)查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和储存运输设施设备2.02.010冷链测温与记录1.01.010疫苗储存、码放、供应规范1.01.010接种门诊的设置、卡、簿、证记录及流程规范性2.02.010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记录1.01.010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3分)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小于7周岁的流动儿童建卡率(%)1.01.0≥98适龄流动儿童,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1.01.010开展查漏补种工作1.01.010免疫规划15.015.0||||||||||||||||||||||||||||||||||||||||||||||||||||||||||||||||||||||100%(三十二)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本条有四层含义,一是慢病示范区的建设情况;二是是否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三是高危人群、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管理情况;四是是否开展慢病的综合监测。18慢病示范区建设背景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推动全国慢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2010年起示范区工作被列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项目示范区工作倡导的策略: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的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示范区政策文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