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法专题讲座2教学重点难点1、产品与产品质量法2、产品质量管理3、产品质量义务4、产品质量责任3参考资料与阅读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刘静:《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李昌麒、刘瑞复:《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2006年,一户姓赵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量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不在本地,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1)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有什么要求?(2)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3)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引例5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品、手工品、经过加工的农产品、电力、煤气、农作物种子等。不包括:建设工程、旅游、餐饮、娱乐等服务类产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商品房已经作为产品。6各国的定义欧共体英国《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美国英国1987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令》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可移动的有形物品、电及组装于其他物品内的部件及原材料。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任何具有内在价值,能够整体或部分转让,用于贸易或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7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于本法,但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第2条第二款)8《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9二、产品质量性能一: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性能二: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性能三: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1.概念:性能四:经济性。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同时要功能齐全、操作简易,便于修理。10三、产品质量法概念1、定义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113、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2)其他法律规范有:《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12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一)概念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以及方法等的总和。即国家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立法设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各机构职责和权限等的各项制度。(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8条)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13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第一,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第二,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检查以及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第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第四,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及发布。•第五,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工作。•第六,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14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法第12、13条)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分为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四个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15•1988年国务院为加强政府对技术、经济的监督职能,在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和国家经委质量局的基础上,合并成立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颁布。16(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17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认证程序是:(1)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质量体系认证;(2)认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3)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18192021德国•德国22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1)在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2)在非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23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24(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253、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1)认证标准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第三,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2)认证原则企业自愿申请认证的原则。(3)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由其授权的部门。263、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4)认证形式①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②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5)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认证标志有:英国的风筝标志、德国的VDE标志、美国的UL标志;中国的认证标志有: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6)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2728•產品或服務上有風箏標誌,即•表示該產品或服務已達到嚴格•的安全與品質規格。UL标志是市场最广为熟识及认可的安全标志,其代表产品符合美国安全要求。对美国的消费者、制造商、法规权威机构等来说,UL的标志是最值得信赖的安全符号。29(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社会、产品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等按一定标准,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品评以及奖赏或责罚等一系列活动规则的总称。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第2章),包括两方面:国家的监督社会的监督30第一,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1、抽查的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监督抽查的组织中央: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地方: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组织监督检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的规定执行。313、抽查的样品抽查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324、抽查规则①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②对抽检产品检验,禁止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33③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捡,由受理复捡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捡结论。复捡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捡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34第二、社会监督1、社会监督的形式即由全社会对产品质量进行评议、检查。包括:(1)消费者监督(2)社会团体监督2、社会监督的权利(1)建议处理权(2)支持起诉权35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361、产品标识的概念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二)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372、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规定:(1)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38产品或包装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王某一家商城买猫食,见一包装上有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