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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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六条)•明示的质量要求是指产品质量的内在质量与外在说明一致。•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包括明示担保的质量要求和默示担保的质量要求。•明示担保: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主要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或者要求的说明之中。•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责任是依法产生的,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主要是商销性默示担保。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生产厂商对不合格产品的责任原告彭某因养鸡需要,于2002年12月3日从某饲料种禽有限公司以5593元价格购取三黄雏鸡6580只。所需的饲料均从经销商即被告朱某处购买。原告使用由第二被告某饲料厂所生产的饲料饲养到2003年2月中旬时,该批三黄鸡长到2市斤左右,且有脱毛、啄毛现象。于2003年2月19日与经销商朱某一起将该批土鸡饲料送检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鉴定。案例•2003年2月28日,检测院作出浙丽质检(理)字(2003)年第12-013号检验报告,判断土鸡后期配合饲料中饲料粗蛋白明示分析保证值不合格。嗣后,原告以被告某饲料厂所生产的土鸡配合饲料粗蛋白不合格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饲养肉鸡的要求,向被告方购取土鸡后期配合饲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被告某饲料厂所生产的土鸡后期配合饲料中粗蛋白明示分析保值不合格,导致原告所饲养的肉鸡食用后出现脱毛、啄毛等现象,且肉鸡生长周期延长,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厂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某饲料厂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0640元的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对产品质量承诺后的责任原告谢某于2004年11月在广州从被告韩国某计算机安全公司代理商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被告生产的型号为NXG50的网络安全产品“某防火墙”,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发票与2005年1月3日开具。被告产品的质量保证书中已经明确承诺,对其产品提供一年免费部件维修或更换,一年免费维修服务,一年免费上门服务。案例•原告购买产品后不久就出现质量问题,至2005年7月已不能开机。原告于2005年7月发函给被告要求予以技术服务和服务,但被告未予理睬,双方遂纠纷成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本案为涉外产品质量纠纷,因产品购买地在广州,本院作为产品销售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之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地之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被告产品的质量保证书中已经明确承诺,对其产品提供一年免费部件维修或更换,一年免费维修服务,一年免费上门服务。现原告产品购买后不足一年因发生质量问题,被告未按其承诺提供相应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对最终消费者的违约和违反相关法律,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履行产品维修义务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责任的承担2006年4月1日下午,原告董某用从被告迟某处购得一口3尺2寸的铁锅煮玉米,听小工说锅底漏水,原告就去查看,拉开灶门后,锅底突然脱落,喷溅出来的水和蒸汽将原告烫伤。原告于当天被送到某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水烫伤躯干、四肢48%。原告住院29天,共用去医疗费26256.51元。2006年8月6日复查,支付门诊费437元。2007年1月23日经某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为8级伤情,需后期医疗费1400元,用去鉴定费720元。案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在使用被告铸锅公司生产的铁锅时被烫伤,被告铸锅公司又不能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使用的铁锅在质量上没有瑕疵,故被告铸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迟某因指明了产品的生产者,被告铸锅公司又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产品缺陷是销售者照成的,故迟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桂生与广州市威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相关案例索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案要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要求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七条)•产品标识:指产品上或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作的各种表达和指示的统称。•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标准编号,产品的成分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无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合同并非无效原告W公司和被告T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面、辅料订货合同。该合同签订后,W公司于2004年11月5日向T公司提供04D02-M0011毛衣共计300件,总价款为15300元。T公司收货后,未向W公司提出对于货物质量的书面异议。W公司向T公司供货共计价款34900元,T公司仅支付了货款10470元,尚欠W公司货款24430元。2005年3月8日,W公司将品检报告交给T公司。T公司以W公司未及时提供有效品检验报告为由要求退货。案例•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W公司未及时将品检报告交给T公司,W公司该行为显属不当,但此行为并没有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T公司在收货后,未向W公司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却仍未付清货款,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T公司。T公司理应及时付清欠款。W公司据此要求T公司支付其货款2443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应予支持。出售“三无”产品后的责任归属(一)2002年8月6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姚某鉴定了一份《购销订货合同》,约定姚某为袁某购造切割机一台,价款63000元,袁某必须交纳31500元的订金,从交付到整机出产,姚某40天完成,超期一天罚1000元。双方还对货物质量等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了,袁某向姚某交纳订金31500元。2002年12月9日,姚某将切割机送回袁某厂内。后因部件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和更换部件后,切割机仍不能正常运转投入生产使用,一直存放于姚某处。案例•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提供切割机给袁某,既没有切割机的型号、说明书,亦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同时,袁某、姚某双方对该切割机试运行中,确认了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后虽经维修和更换部件,但切割机尚未正常运转投入生产使用。袁某、姚某双方亦没有对切割机确认合格,姚某对切割机维修已满6个月,没有将切割机交付袁某生产使用,使切割机闲置至今。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姚某返还定金,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姚某应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违约金给袁某。•袁某向姚某订购切割机,姚某既无场所生产经营,亦没有技术能力,且市场并没有此类切割机出售,法庭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此切割机的性能和质量进行鉴定,但由于此类切割机没有投入生产,没有图纸,没有样板及具体质量标准,致使有关质量鉴定部门无法鉴定,袁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袁某要求姚某赔偿违约金63000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姚某出售无型号、无说明书、无质量标准,无合格证明的切割机给袁某,姚某的损失由其自己负责。出售“三无”产品后的责任归属(二)2003年7月4日,原告北京某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筑路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该合同于2003年7月18日与某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用某固化剂进行筑路的协议书,约定修筑一条全长8公里、宽3.5米,相当于四级标准的公路。原告又于2003年8月1日与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了一份用某固化剂修路协议书,约定修筑一条全长2.5公里、宽15米,厚15厘米,相当于三级公路水平。原告分别汇款合计40万元给被告。案例•2003年8月原告收到被告方的固化剂,但该批固化剂的外包装上除了一张英文书写的纸片外,无任何有关该产品的成分说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也无相关注意事项,更无相应的中文说明。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提供该产品的大概成分、使用配方、操作技术,也未告知产品的保质期。原告收到固化剂后,于2003年9月开始在被告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做了三段试验路段,但均不合格,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不成而成讼。•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为《筑路协议》,但实为一份包含技术指导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此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也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发给原告的货物未按照我国法律做任何中文说明,所有包装上未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无产品的标准、产品标识、无使用说明、无保质期说明、无任何大概的说明、无环保说明、无检验证书,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英文说明;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该批产品合法的进口检验检疫通关证明。•这批进口的固化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标识注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故被告所提供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被告方未能提供其培训原告方技术人员的书面文件,供技术指导及培训人员的义务。原告无相关筑路资格是事实,但原告聘请了相关专家和人员、租用了相关设备进行施工。虽不具备施工资格,但已具备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且在被告专家指导下,所修公路仍不合格,责任应该在被告。柳大伟与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中信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上诉案相关案例索引进口商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要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第二十八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条)冒用他人产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某造锁公司和H公司都与某日用百货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双菱”牌商标使用权。2001年,某市工商局扣留了H公司生产的“双菱”牌锁453箱(每箱180把),该锁外包装上,未经某造锁公司许可,标明的是某造锁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厂址。某造锁公司为调查H公司擅自在其产品外包装使用某造锁公司企业名称和厂址问题,共花费1620.5元。2001年12月24日,某造锁公司到该市市场上购买了180把锁,该锁外包装上标明是由H公司生产,而内包装标明的是由某造锁公司。案例•法院审理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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