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本章重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本章难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同严格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1、产品的概念产品是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是人类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加工、改造而成的物质成果,是人们和社会需要的物化体现。在理解产品这一定义时需注意:在法律上,一般对产品多作狭义理解,并非任何产品都在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内。在国际上,各国法律对承担产品责任的产品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英国1987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令》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可移动的有形物品、电及组装于其他物品内的部件及原材料。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任何具有内在价值,能够整体或部分转让,用于贸易或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目前,国际上对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有扩大化的倾向。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二)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1)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5)可维修性。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2、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使基本法;(2)其他法律规范,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3、中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造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属于民法范畴。2、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立法的大体模式:(1)扩大解释,适用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2)在相关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3)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家;(4)中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中。(二)产品质量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挤出了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一、产品质量的监督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中央产品质量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1、中央对产品质量的监督(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②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③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④统一管理国家标准的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协调和指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管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⑤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鉴定系统标、鉴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⑥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批、指导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协调与监督是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认可和监督管理;⑦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检查;⑧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地方产品质量监督(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全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认证程序是:(1)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质量体系认证;(2)认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3)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1)在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2)在非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认证标准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第三,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2)认证原则企业自愿申请认证的原则。(3)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由其授权的部门。(4)认证形式①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②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5)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国际上比较著名的认证标志有:英国的风筝标志、德国的VDE标志、美国的UL标志;中国的认证标志有: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6)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一,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1、抽查的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监督抽查的组织中央,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地方,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组织监督检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的规定执行。3、抽查的样品抽查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由被抽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