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抽查工作程序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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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抽查工作程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顾永华•强制性地方标准•系2001年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的修订,更适应监管形式的需要。与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适应。•吸收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的大量规定•2010年12月14日通过标准审查。•从2011年1季度监督抽查工作开始实施。•为修订《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打基础(已列入十二五规划)修订背景•流通领域商品监督职能的划转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以后,政府、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越来越高•当前,整个社会对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服务经济发展、服务转型、服务民生已成为质监工作在新的形势下的主旋律•省局党组将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后处理结果作为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十八项举措之一•总结监督抽查改革和检验机构监管经验主要特点•与2001版标准相比,本版标准紧紧围绕监督检查全过程展开,提出了全过程监管,细化了工作流程,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分类,删除了商品监督检验和立案取证检验类别。•二是增加了任务下达环节的要求。•三是细化了检验机构的监管、样品的管理,修订了异议处理程序增加了工作质量考核,增加了部分文书,增加了检验报告出具规范和抽样单填写规范,增加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作为检验依据,增加了重大信息上报制度、增加了检验结果上报及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了后处理工作,细化了后处理分工、明确了后处理工作责任和义务,建立了后处理回访制度,实现了后处理工作的闭环运行。•五是明确了监管部门、检验机构、企业在监督抽查工作不同阶段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一、术语和定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检验机构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复检检验受检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检测样品或者备份样品的不合格项目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查检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后处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培训、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措施的活动。二、基本要求•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1、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其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检验工作。2、检验机构应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3、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应有损害其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行为。4、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检验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分包。5、检验机构不得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及其产品信息和监督检验结果。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1、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熟练操作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符合性作出正确判定。2、检验人员应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3、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三、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分类1、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2、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专项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督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3、复查检验•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实施。其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监督检查的分级省级市级四、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的范围1、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4、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分工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制订、审批和协调,组织实施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2、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编制原则:统一目录、省市两级实施确定监督检产品目录•1、《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省局依据《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结合全省的产业结构、产品分布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作为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是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未列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分级分类编制•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编制流程:(1)企业调查(2)在不重复的基础上分别编制年度省级、市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3)市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报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编制流程: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状况适时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或市场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地方特色产品监管的要求,需要开展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或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的,由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复查检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根据企业申请适时安排或在企业逾期未申请的情况下强制安排承检机构的选择原则•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择优选用本省辖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年度制定、年度或季度下达的原则,于实施前半个月下达•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需要适时下达。任务布置会•任务下达部门任务布置会内容:•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情况•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核实检验机构的资质,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发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检验机构任务布置会内容:•传达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分析可能遇到或存在的问题•组织参与抽样和检验的人员学习所抽查产品的标准、检验方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计划的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监督检查计划的,由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任务下达后5天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经批准后调整。六、监督检查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默示担保规定:一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二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明示担保: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的一种明示声明或陈述。•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承诺。质量承诺包括: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从其规定。•产品不涉及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产品特点和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督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关于企业标准的几点说明•标准化法17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当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标准时,标准化法未明确,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目的:为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和透明性,提高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主要内容:规范(第一批)包括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52大类160种产品,共分类为149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依法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依法批准实施的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可以参照执行•实施时间: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0年8月1日修订后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主要内容•明确界定了每一类产品的抽查范围•对监督抽查产品的分类及代码进行了系统化规定•制定企业规模统一划分标准•明确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规范抽样的要求•科学务实的规定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标签、实物质量、综合判定,严重不合格、较严重或一般不合格、轻微不合格,对标识重点内容及严重质量问题应检查判定,轻微质量问题采取说明并提示改正的方式•异议处理复检规定:以证据证明与被检者确认;需要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品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一些无法进行复检情况的说明七、监督检查抽样•要求:•监督检查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检验员证•告知受检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要求(包括定检收费依据)。•在市场、受检单位的成品库或者受检单位确认的其他场所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封样•填写抽样单注意事项(一)•在实施抽样前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抽样方案•抽取的样品应当是近期生产的产品•备份样品应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抽样方法标准、相关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执行,或者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若所抽查样品执行企业标准,抽样人员应现场核查该标准的有效性,并将企业盖章确认的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带回注意事项(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应配套使用,编号一致,不得混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至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状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市场抽取样品确认所抽查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供货•防拆封措施•可采用拍照措施证明抽样过程抽样单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特殊情况须在备注中明示•必须有企业签字盖章确认•修改须符合规定•检验机构签字人员须持有相关专业检验员证•1-4联的规范使用抽样单填写规范说明•新版抽样单增加了任务编号、抽查批次号、组织机构代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监管类别等信息,丰富了查询汇总功能•规范了产品名称的填写,当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时,应加注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规范了备注:规定规范了各类情况的说明,如企业愿意无偿提供样品、现场检验、企业标准标注不合法时、标注等级不一致时等等•必须得到企业签字盖章认可(市场抽查的例外性)禁止性条款•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或检验机构执行抽样任务•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抽样•企业不得拒绝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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