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4目录(按住ctrl键,并单击鼠标以跟踪链接)【问题六十一】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问题六十二】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问题六十五】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可否抵扣?【问题六十六】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问题六十七】取得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问题六十八】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六十九】没附发票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七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七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问题七十二】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七十三】某酿酒企业取得的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七十四】购皮棉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问题七十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进项税抵扣?【问题七十六】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问题七十七】取得国外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七十八】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问题七十九】企业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问题八十】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六十一】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问: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从09年1月1日开始还进项税转出吗,如果不转出,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以,您所说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区分具体情况对待,如果工程建造的是房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建造后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工程建造的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则从2009年1月1日起不需再作进项税额转出。此外,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所以,如果属于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也需注意领用材料的时间。(2009-4-27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六十二】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问:我单位生产的产品中有免税的也有应税的,原材料取得进项不能明确划分,我单位每月根据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作进项税转出。最近我单位准备外购一部分免税产品进行销售,想请问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的收入是否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做进项税转出?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免税收入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不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收入不能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2009-5-22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而国税发[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了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使用普通发票抵扣的相关内容(财税[2002]12号、[2002]105号、国税发[1994]122号),请问如现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工业销售普通发票和商业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申报抵扣13%进项税额的依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2009-6-17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工作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单位为了美化工作、购物环境,增强工厂、商场的市场竞争能力,所购进的花草、树木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呢?购买的花草、树木是否用于应税项目?答: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形态来看有两种处理方式:在地上或花池里栽培和直接购回盆栽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1.购回的花草、树木如果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等)中栽培,为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那么上述购进花草、树木的进项税就不可以抵扣。2.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则不属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中列举的项目,如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例如: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花草、树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属地上附着物需栽培的树木100000元,可移动的盆花1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①借:生产性生物资产100000制造费用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贷:银行存款226000②借:生产性生物资产13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0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方向来看有两种处理形式: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用于其他福利部门及个人消费。1.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生产经营,直接用于美化生产、经营场所,应该属于用于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2.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如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的,则符合新条例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例如: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可移动的花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其中,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180000元,用于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2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①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00制造费用1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贷:银行存款226000②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6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00③借:管理费用22600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2600购进花草、树木可抵扣的票据从花草、树木的生产者手中购买,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新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或生产个人,所生产的花草、树木如属文件规定范围中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1.从生产单位购买花草、树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销售免税的农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那么购买的花草、树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新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另外,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中就规定,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从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手中购买,应向出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根据新条例规定的13%的扣除率,按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直接计算进项税金。2.从个人生产者手中购买花草、树木花草、树木的生产者个人大多为零星散户,一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购买方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要求花草、树木的生产者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依据新条例的规定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花草、树木的经营者手中购买,花草、树木的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范围,此花草、树木为应税农产品,如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如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新条例规定13%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应着重注意对新条例第十条和新细则相关条款的理解,准确把握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界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