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银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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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银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对应法规1、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在章程中规定:(1)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2)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3)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4)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指引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独资银行。2、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体系:(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2)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3)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路线;结束内部审计后,应当及时将内审报告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年度审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公司治理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第九条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盈利情况、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管理情况等;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4)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于每年3月末前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修订内容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5)机构制度;(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规范披露信息,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年报、互联网站等方式披露信息;(7)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银行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明确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8)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定期汇总分析投诉反映事项,查找问题,有效改进服务和管理。3、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合理的董事会人数及构成;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任程序;规定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评价的依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4、应当兼顾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价值准则,并确保在全行得到有效贯彻。发展战略应当重点涵盖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关注总体发展战略基础上,应重点关注人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应当树立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价值准则、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以此激励全体员工更好地履职。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5、应当制定中长期信息科技战略,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技术成熟、运行安全稳定、应用丰富灵活、管理科学高效的信息科技体系,确保信息科技建设对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管控的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四条6、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招聘、培养、评估、激励、使用和规划的科学机制,逐步实现人力资源配置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一条场化,推动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加强员工培训。7、应当鼓励员工通过合法渠道对有关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报告,并充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七十九条8、应当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并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予以体现,同时定期向公众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条9、应当遵守公平、安全、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改进金融服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为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创造《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一条价值。10、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确保该部门具备足够的职权、资源以及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渠道;在人员数量和资质、薪酬和其他激励政策、信息科技系统访问权限、专门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商业银行内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给予风险管理部门足够的支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四条11、可以设立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的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审计官。《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12、应当在集团层面和单体层面分别对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和监控,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应当与自身风险状况变化和外部风险环境改变相一致;强化并表管理,对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第三十七条13、应当有效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横向信息传递机制,以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纵向信息传递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同时确保内部控制政策及信息向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有效传递与实施。十一条14、应当外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将相关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十四条15、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体系,包括董事和监事自评、董事会评价和监事会评价及外部评价等多个维度,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明确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标准,建立并完善董事和监事履职与诚信档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问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17、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机制与公正透明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程序等激励约束机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1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限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其薪酬:(1)主要监管指标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2)资产质量或盈利水平明显恶化的;(3)出现其他重大风险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零七条19、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管理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一十条20、薪酬支付期限应当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并提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一十一条21、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条22、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2)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的;(3)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的;(4)商业银行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的;(5)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6)合并或分立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二十三条(7)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臵事项;(8)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9)聘任、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3、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年度经营管理工作会等会议时,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二十九条24、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5、举借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6、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贷款利率、各种手续费率及计提呆账准备金;经营存款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27、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8、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29、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跨境大额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30、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机构在中国境内所有营业性机构进行并表或者合并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机构;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或者其他项目审计1个月前,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资料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31、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32、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33、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34、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35、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新产品,应当在经营业务后5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介绍、风险特点、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36、申请核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致中国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由银监局核准的,致有关银监局局长,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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